3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7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33版)

2019-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版)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八、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光峰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家园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为家园1号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家园1号最终获配4,548,685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6.6892%,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家园1号各参与人参与明细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比例为4%,股数为272万股。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6,800万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17.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发行市盈率为47.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44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7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94元/股。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119,000万元。

2019年7月1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9]7-6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7月1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51,554,411.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451,554,411.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62,470,797.73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7,065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7-5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7-3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8年1-6月和2019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19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5,335.70万元,较2018年1-6月增长50.69%,主要系累计装机量上升导致影院光源租赁服务收入增长,以及新产品的推出及原有产品的市场增长导致产品销售收入增长所致。2019年1-6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304.72万元、12,434.60万元和6,657.96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幅分别为38.54%、41.68%和40.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60.46万元,较2018年1-6月下降24.76%,主要原因如下:

1、毛利率略有下降

2019年上半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为40.03%,较2018年同期下降1.89个百分点,主要系激光投影整机受产品结构变化、部分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毛利率有所下降。

产品结构的适应性变化以及部分产品的毛利率波动是企业正常发展过程。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情况正常稳定;不存在激光显示行业受到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而导致的重大不利变化风险,亦未出现激光显示行业发生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2、期间费用增长较快,以薪酬、房租、折旧摊销费为主

期间费用的变动主要由职工薪酬、房租、折旧摊销费、财务费用等因素构成。公司2019年上半年职工薪酬较去年同期增加5,318.27万元,主要系人员规模扩大、新引进了海内外多名管理、研发型人才、普调薪酬所致。公司2019年上半年房租较去年同期增加837.19万元,主要系公司新租一处面积约3万平方米的厂房并于2019年5月投入使用,2019年1-4月公司同时承担新老厂房房租,及因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租赁办公场所导致房租支出增加所致。公司2019年上半年折旧摊销费增加632.89万元,主要是新增了土地使用权,系公司拟建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总部研发中心地块,于2018年7月开始摊销,该土地使用权原值33,063.00万元,对折旧摊销的影响较大。2019年上半年财务费用增加944.64万元,主要系2019年美元汇率下跌形成汇兑损失,而去年同期美元汇率上涨取得汇兑收益。

3、中光巴可运营初期的亏损影响公司净利润

2019年1月1日开始,公司享有中光巴可的股东权利,中光巴可的业绩对公司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中光巴可于2018年四季度开始开展业务,运营前期因增设海外分支机构、营销网络建设、市场开拓、组建业务团队、建设IT系统、采购备货生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2019年上半年亏损,致使公司出现投资亏损345.83万元。

4、利润总额增加及业务结构变动影响所得税

2019年上半年所得税增加986.60万元,主要系利润总额增加,同时激光电影放映机光源租赁服务的收入增长较快,其在毛利总额中的比重较2018年同期增加约10个百分点。因该项业务由子公司中影光峰承担,其所得税率为25%,高于母公司光峰科技的15%所得税率,影响了净利润水平。

综上,职工薪酬、房租、折旧摊销费等刚性费用的增加,汇兑损失、新增投资损失以及所得税费用的增加,激光投影整机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导致公司2019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了下降。上述部分因素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持续性影响,包括:(1)为持续增强公司的研发实力、提升管理水平,在优化现有人员结构的基础上,公司仍将继续吸纳优秀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保持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因此薪酬费用可能进一步上升;(2)总部研发中心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30年内摊销,在总部大楼建成之前,公司总部仍将租赁现有办公场所,而租赁生产厂房及子公司办公场所的现状预计也将维持以保证正常经营发展,因此折旧摊销费、房租等固定开支相对稳定;(3)综合毛利率随家用类产品收入占比的继续上升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有可能进一步下降;(4)所得税费用预计随利润总额的上升而增加。此外,如美元汇率的不利变化导致汇兑损失扩大、中光巴可业绩增长低于预期导致投资损失扩大,也都将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如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增长带来的盈利无法抵消前述刚性成本和费用的增加、汇兑损失及投资损失的扩大、毛利率下降、所得税费用增加等不利变化的影响,公司将面临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尽管如此,2018年是公司改变最大的一年,上述变化多是公司为提升管理能力、研发能力、营销能力、扩充生产场地提升未来的生产能力、扩充办公场地改善办公环境以及未来海外业务拓展而做出的诸多努力,由此带来了财务影响。未来随着管理效果体现、新技术与产品研发后推向市场、生产经营效率提升、海外业务逐渐步入正轨,只要营业收入增长带来的盈利增加逐渐覆盖成本费用上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经营业绩将逐渐向好。

2019年1-6月,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17元/股和0.11元/股,较2018年1-6月下降61.94%和79.57%,主要系2018年上半年公司实收资本(股本)从4,823.8559万元增至38,355.4411万元,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相对较小所致。

三、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220,478.5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6.33%,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随之增加,使得公司整体资产规模相应增长;公司负债总额128,711.5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25%,主要是公司根据日常经营所需,适度增加短期借款所致。

四、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54.34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加1,247.52万元,增幅46.17%,主要原因: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带动产品销售、租赁服务等各项收入和利润增加,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回款情况良好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2018年同期增加50.69%,2019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仅较2018年末增加21.20%。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各业务板块运营情况正常稳定,发行人在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业务运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不接受光峰科技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上述四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为例,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冠峰、秦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外,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1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未召开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光峰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959

保荐代表人:张冠峰、秦琳

项目协办人:米晶晶

项目组其他成员:高博、徐晟程、李子清、谢璟、郑钰锐、贾光宇、陈亿、方宇晖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张冠峰,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保荐代表人秦琳,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冠峰,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超过10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参与申银万国换股吸并宏源证券、广州友谊非公开发行收购越秀金控、越秀金控收购广州证券少数股权项目、顺丰控股借壳项目、光威复材IPO、新产业生物IPO、广西广电IPO、首开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招商地产公开增发、万科公司债、华侨城重大资产重组、中材科技非公开发行、岳阳林纸非公开发行、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旋极信息产业并购、广药白云山非公开发行等多个项目。

秦琳,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10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东方新星、搜于特、英唐智控、齐翔腾达、万昌科技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齐翔腾达可转债项目,齐心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股份回购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80%;

(3)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7、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4、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光峰控股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企业将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会实施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际控制人李屹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人将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会实施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峰控股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36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二、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在限售承诺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应当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如本企业转让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六、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七、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九、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十、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屹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36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及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自公司董事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在限售承诺期满后,本人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应当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如本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六、本人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七、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八、本人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十、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十一、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包括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投资、光峰成业和Blackpine,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36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五、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下转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