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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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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补充更正公告

2019-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ST菲达 公告编号:临2019-05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通知,就其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本公司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九章中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更正:

补充更正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无偿划转协议》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知悉本次交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补充更正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曹晓青之父亲曹力巨在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存在买卖菲达环保(股票代码:600526)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曹力巨于2019年4月30日买入菲达环保股票500股,并于2019年5月8日全部卖出,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共持有菲达环保0股。曹力巨已书面说明,除上述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形外,其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况;曹力巨在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前并不知悉该事项,其于核查期间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行为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菲达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曹晓青已出具书面说明,除上述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形外,其父亲曹力巨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况。曹晓青及其父亲曹力巨在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曹力巨于核查期间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行为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菲达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票交易情况查询证明,除上述人员以外,信息披露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无偿划转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其他内容不变。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本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9日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更正版)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菲达

股票代码:600526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拱墅区半山路178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拱墅区半山路178号

权益变动性质: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特定下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浙江省国资委,其详细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钢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如下:

注:USD指美元,HKD指港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杭钢集团的主业为钢铁制造及金属贸易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经济产业、技术创新服务产业。

1、钢铁制造及金属贸易产业

杭钢集团钢铁制造板块主要为上市公司杭钢股份下属子公司宁钢。杭钢集团钢铁制造板块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要求,围绕“优化结构、提高品质”的发展方向,按照“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的总基调,坚持“低成本、高效率”经营策略,深入推进钢铁制造板块企业规模化、经营差异化、成本领先化、产品特色化、管理精细化、体制先进化和环境生态化。宁钢主要产品为热轧卷板,消费行业为冷轧压延、建筑用钢(钢结构)、集装箱制造、管线制造、汽车制造、造船、刀模具等行业。宁钢毗邻北仑港,物流成本优势明显,70%以上产品在浙江省内销售,销售半径小、交货时间短,区位优势明显,在内部管理上借助与生产流程高度匹配、高度集成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管理流程的数字化,企业决策效率高,管理优势明显。近年来,宁钢牢牢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利条件,把握供产销节奏,狠抓提质增效,加大新产品开发,强化成本控制,产品结构持续优化,经营业绩稳步增长,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

杭钢集团金属贸易产业板块主要以钢材、铁矿石、有色金属、冶金炉料与废旧钢铁等贸易业务为主,核心企业主要为浙江杭钢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富春有限公司、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内部深化改革,金属贸易产业板块正着力培育形成2一3家核心业务各有侧重的公司格局,打造管控模式优化,经营模式创新,产业链集成,盈利能力提升,贸融有机结合,线上线下、国际国内业务融为一体,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高度集成,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综合服务贸易商。近年来,面对商贸流通领域新形势,金属贸易产业板块内各公司以变应变,坚持稳健经营、稳中求进的经营思路,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扎实推进管理思路转变、经营模式优化、品种渠道开拓以及经营业态创新,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稳中有升。

2、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为杭钢集团“十三五”期间重点发展产业。集团积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紧紧抓住“美丽中国”“美丽浙江”建设和我国环保产业大发展的时代机遇,认真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重大节能环保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身产业基础、人才技术、资金实力、融资平台、土地资源以及国企品牌、社会影响力等优势,以水和固废业务为重点,确立并实施具有可持续性的产业发展格局。杭钢集团环保产业坚持“共治、共赢、共享”商业模式,致力于打造浙江省经营规模最大、竞争力最强、经济效益最好、品牌价值最高的国际性综合节能环保服务商。

3、数字经济产业

数字经济产业为杭钢集团近年来重点培育产业,杭钢集团半山钢铁基地关停后,依托现有资源、区位、产业和政策优势,积极贯彻浙江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战略部署,着力建设“数字杭钢”,以IDC项目建设为契机,坚持信息支撑、数据驱动、创新引领、融合带动,全力推动数字技术与企业各专业管理领域的深入融合,推进半山区域数字经济特色小镇建设。此外,通过搭建各类数据运用平台,逐步为企业、行业、政府、社会提供云服务,建立产业数据服务平台,有效衔接医疗、教育、金融、环保等相关产业,通过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与相关大数据的结合,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过滤、清洗、分类、分析和深度挖掘应用。

4、技术创新服务产业

技术创新服务产业为杭钢集团转型升级培育产业,以打造知识密集型和技术服务密集型的产业平台为目标,以冶金研究院为主体,联合工业设计院、技术研究院、职业教育、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产业,对内整合、对外并购。下属核心企业冶金研究院主要从事钎焊材料、金属粉体材料、贵金属催化材料、电真空材料等新材料的研制和生产,钎焊、贵金属再生利用、陶瓷与金属联接、金属表面防护强化等新技术的研究,提供金属材料分析测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环境监理等技术服务,拥有多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下属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代建和工程监理等业务,业务涉及民用建筑及冶金、轻纺、机械、和市政等多个行业;中杭监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居安全检测、金属检测、低压电器检测等检验检测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杭钢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企业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涉诉涉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概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杭钢集团通过本次划转实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菲达环保25.67%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支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借助其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依法合规帮助上市公司充实主营业务,以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月内不会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菲达环保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公司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19年5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2019年6月4日,巨化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2019年6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就本次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无偿划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67%股权的批复》,正式批准本次划转。

第四章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国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即巨化集团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25.67%的股份(对应140,515,222股股份)全部无偿划转给杭钢集团。本次划转已取得浙江省国资委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划转股份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巨化集团持有菲达环保140,515,222股股份,占菲达环保总股本的25.67%,系菲达环保控股股东;杭钢集团未持有菲达环保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巨化集团将不再持有菲达环保的股份;杭钢集团将持有菲达环保140,515,222股股份,占菲达环保总股本的25.67%,成为菲达环保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菲达环保实际控制人不变,均为浙江省国资委。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协议

2019年6月5日,杭钢集团与巨化集团就本次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份的划转

巨化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无偿划转给杭钢集团持有;杭钢集团同意接受无偿划入标的股份。

(二)本次划转的基准日

巨化集团及杭钢集团一致确认,本次划转的基准日为:2019年4月30日。

(三)协议的生效

《无偿划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1)《无偿划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无偿划转协议》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不涉及对价支付事宜,因此不涉及资金来源事项。

第六章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稳定,优化菲达环保法人治理结构,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钢集团占有菲达环保25.67%股份,原巨化集团在菲达环保占有的4个董事会席位和2个监事会席位将全部转由杭钢集团承接,杭钢集团对相应席位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上市公司董事长由杭钢集团推荐、副董事长由菲达集团推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菲达环保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选聘。

除上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控制权的条款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行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时将根据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情况,支持或者通过法定程序提议上市公司对其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上市公司届时根据其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会受到影响,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己出具《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其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划转完成后,杭钢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划转完成后,杭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二、同业竞争

本次划转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环保类资产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菲达环保25.67%股份,为菲达环保第一大股东;大气污染治理是菲达环保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包括除尘器、烟气脱硫脱硝设备等,主要用于燃煤电站的锅炉尾气治理;同时还经营大型燃煤电站环保岛大成套、垃圾焚烧厂PPP总承包等服务项目;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浙江省环保集团100%股权;

3、杭钢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杭钢股份51.62%股份,杭钢股份环保板块资产为紫光环保,主要从事水处理行业;

4、杭钢集团持有温州水务100%股权,温州水务目前仍被托管在紫光环保,杭钢集团已承诺不参与其实际运营。

杭钢集团持有的温州水务及杭钢股份下属紫光环保主要围绕水处理产业链的上下游,从事研发、咨询、设计、建设和运营,与主要从事大气污染治理的菲达环保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杭钢集团持有的浙江省环保集团现有已开展业务与菲达环保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但是将来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承诺:

“对于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菲达环保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通过将该部分非上市资产托管给菲达环保、并向菲达环保支付托管费用的方式,实现对非上市资产的有效管理,减少非上市资产与菲达环保之间的同业竞争。在未来3年内,根据市场情况,且在一定条件下(例如监管部门的批准、资产满足一定的合规要求、合理估值),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形式将该部分非上市环保资产整合至菲达环保,如到期仍未注入,则采取将其转让予无关第三方或注销关停的形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菲达环保的控股权当日或菲达环保的A股股票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三、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应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型准则》、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己出具《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菲达环保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与菲达环保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菲达环保《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菲达环保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以下重大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无偿划转协议》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即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无偿划转协议》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曹晓青之父亲曹力巨在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存在买卖菲达环保(股票代码:600526)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曹力巨于2019年4月30日买入菲达环保股票500股,并于2019年5月8日全部卖出,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共持有菲达环保0股。曹力巨已书面说明,除上述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形外,其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况;曹力巨在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前并不知悉该事项,其于核查期间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行为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菲达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曹晓青已出具书面说明,除上述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形外,其父亲曹力巨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况。曹晓青及其父亲曹力巨在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曹力巨于核查期间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行为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菲达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票交易情况查询证明,除上述人员以外,信息披露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无偿划转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行为。

第十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杭钢集团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7]61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461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19]37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企业合并口径)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一、杭钢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杭钢集团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杭钢集团关于本次划转的董事会决议;

四、杭钢集团与巨化集团就本次划转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五、《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无偿划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67%股权的批复》;

六、杭钢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变更的说明;

七、关于杭钢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说明;

八、杭钢集团关于对菲达环保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九、杭钢集团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十、杭钢集团关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菲达环保股票情况的自查说明;

十一、杭钢集团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二、杭钢集团符合《收购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十三、杭钢集团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审计报告;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利明

签署日期: 2019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利明

签署日期: 2019年7月17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利明

签署日期: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