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五次更新)摘要
(上接1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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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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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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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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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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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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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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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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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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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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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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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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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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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孙睿、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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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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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赵钰
四、 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的名称: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合理价值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有效分享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经济成果。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收益。
七、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含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45%至95%,一般情况下为80%至95%,当基金管理人通过详细论证认为股市步入下跌阶段时,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调至80%以下(最小可以至45%),但其前提是需由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详细论证报告并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至3%。
●债券和现金类与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通常情况下为5%至20%,其中现金类及货币市场工具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证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本基金投资的投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1、一级资产配置:基于基础性的宏观研究和判断,并利用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市场情况和历史数据分析进行一级资产配置,即在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配置。
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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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的建立:固定收益证券的类别、市场和久期配置以及具体个券的选择。
3、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从股票的基本面分析、‘社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对企业所处发展外部环境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股票的市场价量表现直接定位到个股,筛选受益于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高成长性并且具备合理价值性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在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方面,结合自己开发的“高成长合理兼顾价值”选股工具、“社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围绕企业的高成长性、盈利能力和中长期持续发展,构建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然后,结合市场面信息进行流动性分析、目前价格相对高低位置和相对市场的成长性等技术分析,最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九、 基金的业绩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15%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十、 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以其所在产业、行业处境;
●上市公司是否受益于社会和谐发展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策以及其自身发展所处的外部环境;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未来走势以及市场需求状况和当前市场价格;
●当没有对冲系统性下跌风险的放空机制和对冲风险的衍生工具时,一级资产配置是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较好方法。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备选股票池、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表11.2)所示:
表11.2: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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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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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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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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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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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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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新华保险(601336.SH)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华保险因存在欺骗投保人、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而受到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款11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影响,因此也不影响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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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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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费、赎回费等),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06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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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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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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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年以365日计。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期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中部分信息以及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
2、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部分信息;
3、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部分信息;
4、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部分信息;
5、更新了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
6、更新了基金的业绩部分,数据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
7、更新了风险揭示的部分信息;
8、在“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列举了本基金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发布的有关公告。
以上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