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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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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方邦股份 股票代码:688020

特别提示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涨跌幅限制放宽、流通股数量较少、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等因素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36个月不等,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18,253,15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82%,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止2019年7月17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1.56倍。本次发行价格53.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8.51倍,高于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一)技术风险

1、知识产权风险

发行人所处电磁屏蔽膜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涉及专利权的不当申请并使用、利用诉讼仲裁事项拖延或打击竞争对手等。发行人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策略,虽然发行人已采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仍存在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与此同时,尽管发行人一直坚持自主研发,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仍不能排除因疑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起诉的可能性。

2、核心技术泄密与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技术导向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技术包括精密涂布技术、卷状真空溅射技术、连续卷状电镀/解技术、材料合成及配方技术等。发行人已将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仍存在部分非专利核心技术或工艺,因此这部分非专利技术或工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同时,在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过程中,发行人技术人员对技术均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如果该等技术人员流失或泄密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后续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可能形成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二)经营与研发风险

1、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竞争对手为拓自达、东洋科美等少数厂家。公司除与现有竞争对手拓自达、东洋科美进行竞争外,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可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掌握技术,行业壁垒降低,形成新的竞争对手,现有行业竞争格局可能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产品竞争可能会有所加剧。如果发行人不能在技术储备、产品布局、销售与服务、成本控制等方面保持相对优势,将导致发行人竞争力减弱,难以保持以往经营业绩较高的增速,对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72.11%、73.17%和71.67%。未来行业波动、现有产品竞争加剧、新技术更迭或新竞争者进入、汇率波动等因素可能使得发行人的产品售价下滑,届时如果发行人原材料、工艺和规模效应等优势不能使产品单位成本也相应幅度下降,发行人的毛利率可能下滑,导致发行人的营业利润有所下滑。

3、发行人产品结构单一和下游应用领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电磁屏蔽膜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9.41%、99.23%和98.78%,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发行人电磁屏蔽膜产品目前直接下游客户均为FPC厂商,终端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领域。在公司其他产品尚未大规模投入市场前,如果电磁屏蔽膜产品销售受到市场竞争加剧、新技术更迭或新竞争者进入等因素的影响有所下滑,将会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要产品电磁屏蔽膜为FPC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其直接下游行业主要为FPC行业,目前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下游应用领域较为集中。虽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费电子等电子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若未来下游消费电子等行业发生波动,且对FPC需求发生不利影响,将可能对发行人电磁屏蔽膜产品的经营持续性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2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1号”同意,证券简称为“方邦股份”,证券代码为“68802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三)股票简称:方邦股份;扩位简称:方邦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0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253,15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746,84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保荐机构的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80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及发行后股东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跟投主体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满足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为1,455.5802万股、1,408.6260万股、720.0000万股、234.7710万股,分别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比例为24.26%、23.48%、12.00%、3.91%,共计63.65%。

本次发行后,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合计持有发行人47.73%的股份,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的具体情况如下:

1、胡云连

胡云连,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51302219

720729****。

2、力加电子

力加电子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3、美智电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美智电子的合伙人构成如下:

美智电子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美智电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美上电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美上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4、李冬梅

李冬梅,女,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1011219

790115****。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苏陟、李冬梅、胡云连。其中苏陟和李冬梅为夫妻关系。

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为1,455.5802万股、1,408.6260万股、720.0000万股、234.7710万股,分别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比例为24.26%、23.48%、12.00%、3.91%,共计63.65%。其中,力加电子、美智电子系苏陟和李冬梅共同控制的企业。因此,苏陟、李冬梅、胡云连合计控制发行人63.6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苏陟、李冬梅、胡云连合计控制发行人47.73%的股份,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陟、李冬梅、胡云连的基本情况如下:

苏陟,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210203197

31215****。

李冬梅,女,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10112197

90115****。

胡云连,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51302219720729****。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监事1名;高级管理人员4名。基本情况如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境内外股票和债券的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间接持股数量=对应的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对应持股平台的出资额÷该持股平台总出资额),并进行四舍五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债券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四、发行申报前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为激励公司核心管理人员,2015年12月22日,发行人股东美智电子各合伙人签署了《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同意美智电子新增合伙人高强、佘伟宏,本次增资完成后,高强、佘伟宏分别持有美智电子12.50%和8.33%的出资份额,美智电子持有公司12.00%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情况,也不存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及发行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3.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的市盈率38.51 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的市净率为3.09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0元/股。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42元/股。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7,600,000.00元,均为新股发行。

2019年7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9]7-6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7月18日止,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077,60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9,039,622.63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20,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59,039,622.63元。连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60,000,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8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9,856.04万元(不含增值税),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主要包括: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7,903.9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6,851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9〕7-126号”《审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7-360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客户供应商等都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和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说明

2019年上半年,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保持良好势头,2019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906.50万元,与去年同期总体持平,略有增长;2019年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97.9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13%,增幅高于营业收入的原因系2019年1-6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及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三、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为51,832.0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4.53%,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所致;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7,883.36万元,较去年期末增长15.42%,主要系公司利润滚存所致。

四、现金流量说明

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127.28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69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收到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2019年1-6月支付的货款、职工薪酬及租金等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6层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传真:0755-82493959

保荐代表人:袁琳翕、张冠峰

联系人:袁琳翕、张冠峰、张华熙、李志斌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袁琳翕、张冠峰,具体情况如下:

袁琳翕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具有八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沃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北京心物裂帛电子商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金安国纪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等;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皖能电力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兴业矿业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棕榈园林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州浪奇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股购买资产项目、越秀金控2017年发股购买资产项目等。

张冠峰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担任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光威复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广州友谊非公开发行项目、白云山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完成了中材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完成顺丰控股借壳上市项目、华侨城A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旋极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苏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苏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7)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胡云连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胡云连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力加电子、美智电子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二〇一九年七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