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7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7月12日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

本次会议于2019年7月18日以现场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的情况

经过充分审议,本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10)。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303.8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在上述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的天健审〔2019〕8337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19年7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2303.84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303.84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 年7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303.8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8337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新化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新化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03.8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共计2303.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门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等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在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向各金融机构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与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项的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

公司2019年7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专项意见的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同意上述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新化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化股份”)于2019 年7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45,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上述现金管理期限为自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公司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实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品种

公司拟投资的品种为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拟投资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同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4、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5、投资期限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在前述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7、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

理财产品虽属于保本型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剧烈波动的影响、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风险、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职业道德风险。

2、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保本型的投资品种。财务部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审议程序

公司2019年7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管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专项意见的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且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45,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化股份本次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名称: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综服”)●

● 增资金额:募集资金2,000万元

●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其中募投项目“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明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因此公司拟用募集资金对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增资。

三、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0年3月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包江峰

公司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162.72万元,净资产为1,957.81万元,2019年1-6月营业收入为 688.14万元,净利润为15.3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新化综服增资2,000万元,其中2,000 万元计入新化综服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新化综服注册资本变更为2,100万元,公司对新化综服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及新化综服拟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承接上述增资款项,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公司稳步推进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安排,有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增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制定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生效实施的《新化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中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按照修改内容编制《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公司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如下:

(下转5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