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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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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9-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马钢办公楼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丁毅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购买 CCPP 项目建设用地及相关资产的议案。

二、批准关于购买重型H型钢工程用地的议案。

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2)。

三、批准公司与宝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宝钢港投”)发布联合公告。

兹提述公司发布的日期为2019年6月2日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根据协议,安徽省国资委将向中国宝武无偿划转其持有的马钢集团51%股权。本次划转完成后,中国宝武将通过马钢集团间接控制马钢股份45.54%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安徽省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除非获授予豁免,本次划转将触发中国宝武对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涉及尚待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豁免中国宝武的要约收购义务,能否获得有关豁免尚存在不确定性。

就中国宝武提交的公司H股豁免要约申请,香港证监会收购和合并委员会于2019年7月22日公布最终裁决结果即转让完成后触发的强制性全面要约的责任将不会获得宽免。

中国宝武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宝钢港投提出可能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H股(宝钢港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的股份除外)(“本次H股要约”)。为此,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守则》”),本公司将与宝钢港投就本次H股要约发布联合公告。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宝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可能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H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3)。

四、批准成立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春霞、朱少芳、王先柱及非执行董事任天宝组成的董事会独立委员会,以就本次H股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纳要约向相关股东提供意见并处理任何其他《守则》下应由独立委员会处理之一切事宜。

五、授权公司董事长丁毅先生批准、制定、修改与本次H股要约收购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综合文件,及聘任相关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上述第一、二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丁毅先生、钱海帆先生、任天宝先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的结果均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他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7月22日召开。监事会主席张晓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经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购买CCPP项目建设用地及相关资产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购买重型H型钢工程用地的议案。

会议认为:上述第一、第二项议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上两项议案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拟购买公司控股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部分资产。

● 关联人回避情况: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丁毅先生、钱海帆先生、任天宝先生已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9年7月22日,本公司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与集团公司就重型H型钢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转让协议A”),就节能减排CCPP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转让协议B”);与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集团”)就节能减排CCPP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相关地面资产及费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与工程技术集团全资子公司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机公司”)就重型H型钢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转让协议C”),拟购买集团公司土地两宗、重机公司土地一宗,拟购工程技术集团部分地面资产并支付相关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该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9年7月22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关联董事丁毅先生、钱海帆先生、任天宝先生在表决时按规定作了回避,四名非关联董事(含三名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该交易,同意公司购买该部分资产。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8号

2、法定代表人:魏尧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9144U

4、注册资本:人民币629829万元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主要经营范围:资本经营;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机械制造、维修、设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销、仓储;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业。(限下属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2018年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0.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5.29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17.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人民币30.61亿元。

(二)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1889号

2、法定代表人:夏会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2997248U

4、注册资本:1696889724元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冶金行业设计、建筑行业设计、市政行业设计、电力行业设计、环境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城乡规划编制、工程监理、岩土测绘;冶金工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等总承包;大中型冶金设备及备品备件制造、安装、维修等 。

7、2018年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人民币总资产39.0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40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6.7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人民币0.48亿元。

(三)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湖路499号

2、法定代表人:吴芳敏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332342

4、注册资本:10亿元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金属制品的设计、制造、组装、修复;金属成型及加工;技术咨询服务;机床修理等

7、2018年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人民币总资产6.4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1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7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人民币411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土地转让协议A项下的土地:106.73亩,位于马鞍山市天门大道西侧马钢三厂区,三台路以南。

土地转让协议B项下的土地:177.77 亩,位于马鞍山市宁芜路西侧马钢一厂区,湖北路以北。

土地转让协议C项下的土地:14.52亩,位于马鞍山市天门大道西侧马钢三厂区,马钢东路、马钢大道、重机公司加工一分厂厂房和公司3号煤气加压站之间。

《搬迁补偿协议》项下的地面资产及相关费用:位于土地转让协议B项下的土地上的地面资产,含建构筑物、附属物、破坏性设备费、可搬迁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土地转让协议A

(1)协议方:本公司、集团公司

(2)协议达成日期:2019年7月22日。

(3)协议生效条件:按照协议内容自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主要内容及定价、付款情况:

购买土地转让协议A项下的土地,该宗土地106.73亩。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30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约24.58年,基准日账面净值2554.44万元(含税),评估总价2547.20万元(含税),增值率为-0.28%。

该交易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协议签订后30天内,公司一次性付款。

2、土地转让协议B

(1)协议方:本公司、集团公司

(2)协议达成日期:2019年7月22日。

(3)协议生效条件:按照协议内容自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主要内容及定价、付款情况:

购买土地转让协议B项下的土地,该宗土地177.77 亩。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30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24.58年,基准日账面净值4165.96万元(含税),评估总价 4242.74万元(含税),增值率1.84%。

该交易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协议签订后30天内,公司一次性付款。

3、土地转让协议C

(1)协议方:本公司、重机公司

(2)协议达成日期:2019年7月22日。

(3)协议生效条件:按照协议内容自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主要内容及定价、付款情况:

购买土地转让协议C项下的土地,该宗土地14.52亩。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30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约24.58年,基准日账面净值347.13万元(含税),评估总价为347.13万元(含税),增值率为0.00%。

该交易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协议签订后30天内,公司一次性付款。

4、搬迁补偿协议

(1)协议方:本公司、工程技术集团

(2)协议达成日期:2019年7月22日。

(3)协议生效条件:按照协议内容自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主要内容及定价、付款情况:

购买土地转让协议B项下的土地上的地面资产,支付搬迁补偿费用。

地面资产评估总值(含建构筑物、附属物、破坏性设备费、可搬迁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5755万元,其中建构筑物、附属物、破坏性拆除设备的账面净值约3637万元,评估价为3781万元(含税),增值率为3.96%;可搬迁设备的搬迁费评估价为108万元(含税);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评估值为2073万元,经审查核减10%后交易价格为1866万元。

该交易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工程技术集团将搬迁范围内涉及的该单位所有房屋、场地全部腾空、可搬迁设备搬迁完毕,交付本公司安排拆除,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如分批移交的,以最后一次移交日期为准)。移交后30日内,本公司向工程技术集团付款。

上述四项协议,购买资产交易总价格为12892.07万元。

五、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所购买的标的均是公司发展所需,主要用于重型H型钢生产线项目及节能减排CCPP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如重型H型钢生产线项目建成投产,将有助于公司完善H型钢产品系列,公司H型钢产品将能够覆盖国家标准中的所有相关规格,有益于增强公司竞争力。

如节能减排CCPP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公司将提高煤气调控能力,有助于公司实现煤气“零排放”,提高电力自供能力及生产用电的安全可靠性,有益于公司节能减排、安全生产。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张春霞女士、朱少芳女士、王先柱先生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认为:本次收购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收购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非关联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宝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可能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H股的提示性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5月31日,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集团”)100%股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全资拥有的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签署《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安徽省国资委将向中国宝武无偿划转其持有的马钢集团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完成后,中国宝武将通过马钢集团间接控制本公司45.54%的股份。除非获授予豁免,本次划转将触发中国宝武对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就中国宝武提交的公司H股豁免要约申请,香港证监会收购和合并委员会于2019年7月22日公布最终裁决结果即转让完成后触发的强制性全面要约的责任将不会获得宽免。

鉴于上述情况,中国宝武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宝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港投”)提出可能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H股(宝钢港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的股份除外)(“本次H股要约”)。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批准公司与宝钢港投发布联合公告。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第3.5条规定,公司与宝钢港投发布联合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股权划转协议

本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2 日公 布,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安徽省国资委及中国 宝武已签署股权划转协 议,据 此,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向中国宝武无偿 划转其持有的马钢集 团 51% 股 权。股权划转的交割受股权划转条件获 达 成(或获豁 免,倘适 用)所 限。

于本公告日 期,安徽省国资委为马钢集团全部股权的拥有 人,而马钢 集团持 有3,506,467,456股A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约45.54%。交 割 后, 中国宝武将成为马钢集 团 51% 股权的拥有 人,且将通过马钢集团间接 控 制 占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约 45.54% 的 A 股。安 徽 省 国 资 委 于 紧 随 交 割 后将继续持有马钢集团 49% 股 权。

可能 H 股要约

根据委员会决定且按收购守则规 则 26.1 要 求,交割 后,中国宝武将促 使其全资附属公司宝钢展开所有发行在 外 H 股的强制性有条件现金 要 约(宝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的 H 股除 外)。

交割完成 后,可 能 H 股要约将由宝钢向要约股东作 出。基于本公司于 本 公 告 日 期 的 已 发 行 股 本,1,732,930,000 股 H 股 受 可 能 H 股 要 约 所 限, 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 22.50%。

可能 H 股要约条款

受限于交割及于交割 后,可 能 H 股要约将由中金公 司(代表宝 钢)按以 下基准作 出:

每股 H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 2.97 港元

接纳条件

可 能 H 股要 约(如作 出)将以在首个截止日期下 午 4 时正或之 前(或宝钢 可能根据收购守则而厘定的较后时间或日 子)就最 少 343,873,138H 股收 到(而且没有被撤 回(如可以的 话))可 能 H 股要约的有效接纳为条 件, 而该 等 H 股(连同宝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要约期间之前或之内已拥 有及收购或同意收购的股 份)将导致宝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 本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 权。

H 股 股 东 及 本 公 司 的 潜 在 投 资 者 应 注 意,于 可 能 H 股 要 约 进 行 前,股 权 划 转 条 件 须 获 达 成,且 股 权 划 转 须 已 生 效。因 此,可 能 H 股 要 约 仅 属可能事项而 已。此 外,H 股股东及本公司的潜在投资者亦应注 意, 可能 H 股要约须待接纳条件达成 后,方告落 实。故 此,可能 H 股要约未 必一定会成为无条件 的。H 股股 东、其他股份持有人及本公司的潜在 投 资 者 于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时 务 请 审 慎 行 事,倘 彼 等 对 自 身 状 况 有 任 何疑 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 问。

确认财务资源

宝钢拟透过外部债务融资拨资可能 H 股要 约。中金公司作为宝钢有关 可 能 H 股要约的财务顾 问,信纳宝钢拥有充足财务资源就全面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以现金方式进行全数付 款。

上市地位

宝钢拟于可能 H 股要约结束后维持已发行 H 股在联交所的上市地 位。

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任天宝先生及本公司三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彼等 概无 直接或间 接于可 能 H 股要 约中拥有 权 益)组成的独 立董事委 员会 已 告 成 立。倘 作 出 可 能 H 股 要 约,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将 就 可 能 H 股 要 约 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纳可 能 H 股要 约,向独 立 H 股股东提供 意 见。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 问(经独立董事委员会批 准),以就可 能 H 股 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 见。本公司将于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后, 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发出公 告。

综合文件

倘作出可 能 H 股要 约,宝钢及本公司有意根据收购守则的规 定,由宝 钢及本公司向要约股东共同寄发包含宝钢要约文件及董事会回应文 件的综合文 件。综合文件将包 括(其中包 括)可 能H股要约的条款及详 情、 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可能 H 股要约提供的建 议、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函 及可能 H 股要约的接纳表 格。

背景

兹提述有 关(其中包 括)股权划转的规则 3.7 公告及进度更新公 告。

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安徽省国 资委及中国 宝武已签署股权 划转协 议,据 此, 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向中国宝武无偿划转其持有的马钢集 团 51% 股 权。股 权划转的交割受载于下文的股权划转条件获达 成(或获豁 免,倘适 用)所 限。

于本公告日 期,安徽省国资委为马钢集团全部股权的拥有 人,而马钢集 团持 有 3,506,467,456 股 A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 45.54%。交 割 后,中 国宝武将成为马钢集 团 51% 股权的拥有 人,且将通过马钢集团间接控制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约 45.54% 的 A 股。安徽省国资委于紧随交割后将继 续持有马钢集团 49% 股 权。

股权划转协议

主要条款

股权划转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 下:

股权划转协议日期 2019 年 5 月 31 日

协议方 (1) 安徽省国资委作为股权划出方

(2) 中国宝武作为股权划入方

将予划转的股权 马钢集团 51% 股权

代价 零

有关股权划转项下将予

划转的马钢集团股权的 资产净值数额

基 于 马 钢 集 团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 经 审 计资产净值并考虑以下因 素,有关将予 无偿划转的马钢集团股权的资产净值数 额已厘定为人民币 6,155,190,000 元:

(1) 马 钢 集 团 业 务 运 营 于 2019 年 1 月 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损 益;

(2) 劳动效率提 升;

(3) 解决马钢集团的若干历史遗留问 题; 及

(4) 安徽省国资委在股权划转前从马钢 集团划出部分国有资 产。

股权划转条件 股权划转的交割受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 有关股权划转的相关事项获得有权部门 审批所 限。

经 顾 问 告 知, 中 国 宝 武 认 为, 由 于 需 达 成下列股权划转条 件,故须就股权划转 寻求适用批准 及╱或豁 免:

(1)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权划 转;

(2) 安徽省国资委批准股权划 转;

(3) 中 国 证 监 会 就 中 国 宝 武 就 本 公 司 A 股作出全面要约的责任向中国宝武 授出豁 免;

(4) 完成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 有关股权划转的合并通知并获其批 准;

(5) 完成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出有关 股权划转的合并通知并获其批 准;

(6) 完成向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出有 关股权划转的合并通知并获得批 准; 及

(7) 完成向国家发改委发出有关中国宝 武 就 可 能 H 股 要 约 将 作 出 海 外 投 资 备案的申请及授予备案证 明。

安徽省国资委及中国宝武均已承诺作出 所有必须行 动,以促使任何批准授出或 按照法律就股权划转协议完成任何备案 或登 记。

于本 公告 日 期,且 如进行 更新 公告 所 述, 股权划转已获国务院国资委及安徽省国 资委批 准。

于本公告日 期,概无其他股权划转条件 已达 成。有关未达成股权划转条件的达 成 状 态 的 进 一 步 详 情, 请 参 阅 下 文「 未 达成股权划转条 件」一 节。

并无承担债务或划转债 务利益

交割 后,中国宝武并无承担马钢集团的 任何未偿付债务或向中国宝武划转马钢 集团的任何债务利 益。

股权划转前后股权及控制

于本公告日 期,马钢集团持 有 3,506,467,456 股 A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约为 45.54%,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 东。安徽省国资委持有马钢集团 100% 股 权, 故通过马钢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控股权 益。于本公告日 期,本公司与马 钢集团及安徽省国资委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如下图所 示:

股权划转完成 后,中国宝武将持有马钢集 团 51% 股 权,而安徽省国资委 将持有马钢集团余下 的 49% 股 权。中国宝武由国务院国资委全资拥 有, 而宝钢由中国宝武全资拥 有。紧随股权划转完成 后,假设马钢集团将继 续 持 有 3,506,467,456 股 A 股,占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约 为 45.54%,中 国 宝 武 将 通 过马钢集团间接持有占本公司总股本 约 45.54%A 股的控股权 益。安徽省 国资委持有的马钢集团股权将由 100% 降 至 49%。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不 变,仍为马钢集 团。紧随股权划转完成 后,本公司与马钢集 团、中国宝 武、 安徽省国资 委、宝钢及国务院国资委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如下图所 示:

未达成股权划转条件

诚如规 则 3.7 公告披 露,中国宝武已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其根据收购守 则 规 则 26.1 由 于 股 权 划 转 而 须 对 本 公 司 全 部 股 份 作 出 强 制 性 全 面 要 约 的责 任。根据收购委员会决 定,收购委员会已裁决不会授予该豁 免。尽 管无法取得该豁 免,中国宝武已审视在该等情况下股权划转是否进行 以及进行的最佳方 式,且在审视 后,决定进行股权划 转,并将于交割后 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 26.1 遵守其须对全 部H股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的责 任。 此 外,于 2019 年 7 月 14 日,安徽省国资委及中国宝武已同 意,无论因股权 划 转 就 中 国 宝 武 对 H 股 作 出 强 制 性 全 面 要 约 责 任 的 豁 免 是 否 从 香 港 证 监会取 得,将不会影响股权划转协议的有效 性,且双方将继续进行有关 股权划转的事 宜。

诚如进行更新公告披 露,马钢集团已自国务院国资委收 到《关于马 钢(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 覆》(国资产 权 [2019]301 号 文),表示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权划 转。

此 外,已取得安徽省国资委对股权划转的批 准。

于本公告日 期,概无其他股权划转条件已达 成。中国宝武正在办理有关 股权划转的适用批准 及╱或豁 免,详情如 下:

(1) 中国宝武已 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向中国证监会发出有关中国宝武对本公 司A股作出全面要约的责任的豁免申请及已 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获立 案, 待中国证监会批 准;

(2) 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合并通知的申请并 于 2019 年 7 月 3 日 获立 案,待审核及批 准;

(3) 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出有关股权划转的合并通 知备 案,待批 准;

(4) 已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向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出有关股权划转的合并 通知备 案,待批 准;及

(5) 将向国家发改委作出有关中国宝武就可 能 H 股要约将作出海外投资 备案的申 请。

倘全部股权划转条件已获达 成(或获豁 免,倘适 用)且股权划转生 效,宝 钢及本公司将随后于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进一步公 告。

于可能 H 股要约进行 前,股权划转条件须获达 成(或获豁 免,倘适 用),且 股权划转须已生 效。因 此,可 能 H 股要约仅属可能事项而 已。因 此,H 股 股 东、其他股份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 倘对所采取行动有任何疑 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 问。

可能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

引言

诚如上文所 述,交割 后,中国宝武将通过马钢集团间接控 制 3,506,467,456 股 A 股,占股份约 45.54%。

根据委员会决定且按收购守则规 则 26.1 要 求,交割 后,中国宝武将促使 其全资附属公司宝钢展开所有发行在外 H 股的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 约(宝 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的 H 股除 外)。

交割完成 后,可 能 H 股要约将由宝钢向要约股东作 出。基于本公司于本 公 告 日 期 的 已 发 行 股 本,1,732,930,000 股 H 股 受 可 能 H 股 要 约 所 限,占 本 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 22.50%。

本公司并无可兑换或附带权利可要求发行股份的发行在外证 券、购股 权、 认股权证或衍生工 具,且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相关证 券(定义 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上文披露者除 外。

可能 H 股要约条款

受限于交割及于交割 后,可 能 H 股要约将由中金公 司(代表宝 钢)按以下 基准作 出:

每股 H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 2.97 港元

根据委员会决 定,收购委员会裁决可 能H股要约的要约价厘定为于规 则 3.7 公告刊发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公司 H 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 价。于达致可 能 H 股要约的要约价 时,应于当中扣除相当于本公司就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财政年度宣派的末期股息的款 项,以调整该成交量加权平均 价。 因 此,要约价已厘定为每股 H 股 2.97 港 元,相当于本公司 H 股于 2019 年 5 月 31日(即规 则3.7公告 刊发 前最 后一 个交易 日)于联 交所 的成 交量加 权平 均 价, 并 扣 除 0.35278 港 元(含 税),即 本 公 司 就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止 财 政 年 度 宣 派 的 每 股 H 股 末 期 股 息。要 约 价 已 向 上 调 整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至 最 接 近分 位)。

根 据 可 能 H 股 要 约 将 予 收 购 的 H 股 应 悉 数 缴 足,且 不 附 带 所 有 产 权 负 担, 以及连同于本公告日期所附带的所有权 利,包括于本公告日期或之后 所宣 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 派(如 有)的权 利。

价值比较

每股 H 股 2.97 港元的要约价 较:

(a)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股 东 应 占 经 审 计 每 股 资 产 净 值 约 4.18 港 元 折 让 约 28.95%,乃基 于本 公 告日 期 7,700,681,186 股 已发 行 股份 及 人民 币 0.8762 元 兑 1 港元的汇 率(即中国人民银行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所报的汇 率);

(b) 截至最后交易 日(包括该 日)止最 后 120 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平均 收市 价(即每股 H 股约 3.58 港 元)折让约 17.04%;

(c) 截至最后交易 日(包括该 日)止最 后 90 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平均收 市 价(即每股 H 股约 3.53 港 元)折让约 15.86%;

(d) 截至最后交易 日(包括该 日)止最 后 60 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平均收 市 价(即每股 H 股约 3.31 港 元)折让约 10.27%;

(e) 截至最后交易 日(包括该 日)止最 后 30 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平均收 市 价(即每股 H 股约 3.11 港 元)折让约 4.50%;

(f) 截至最后交易 日(包括该 日)止最后十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平均收 市 价(即每股 H 股约 2.94 港 元)溢价约 1.02%;

(g) 截至最后交易 日(包括该 日)止最后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平均收 市 价(即每股 H 股约 2.92 港 元)溢价约 1.71%;及

(h) 最后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收市 价(即每股 H 股 2.93 港 元)溢价约 1.37%;

可能 H 股要约的接纳条件

可 能 H 股要 约(如作 出)将以在首个截止日期下 午 4 时正或之 前(或宝钢可 能根据收购守则而厘定的较后时间或日 子)就最 少 343,873,138H 股收 到(而 且没有被撤 回(如可以的 话))可 能H股要约的有效接纳为条 件(「接纳条 件」), 而该 等 H 股(连同宝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要约期间之前或之内已拥有 及 收购 或同 意收 购 的股 份)将 导致 宝钢 及其 一 致行 动人 士合 共 持有 本公 司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 权。

由于可 能 H 股要约将于交割及股权划转生效时及之后作 出,故就接纳条 件而言厘定宝钢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将持有的本公司投票权 时,将考虑 马钢集团所持本公司 的45.54%投票 权(其51%股权当时将由中国宝武持 有)。

宝钢将按照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就可能 H 股要约的更 改、延期或失效或 接纳条件的达成另行刊发公 告。

H 股 股 东 及 本 公 司 的 潜 在 投 资 者 应 注 意,于 可 能 H 股 要 约 进 行 前,股 权 划 转 条 件 须 获 达 成,且 股 权 划 转 须 已 生 效。因 此,可 能 H 股 要 约 仅 属 可 能 事项 而 已。此 外,H 股 股东 及本 公司 的 潜在 投资 者亦 应 注 意,可 能 H 股 要 约 须 待 接 纳 条 件 达 成 后,方 告 落 实。故 此,可 能 H 股 要 约 未 必 一 定 会 成为无条件 的。H 股股 东、其他股份持有人及本公司的潜在投资者于买 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倘彼等对自身状况有任何疑 问,应咨询 彼等的专业顾 问。

最高及最 低 H 股股价

紧接最后交易日之前六个月期 间,联交所所报 H 股的最高及最低收市价 分别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的 4.20 港元及 2019 年 7 月 16 日的 2.89 港 元。

可 能 H 股要约的总值

于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有 1,732,930,000 股 已 发 行 H 股, 全 部 受 可 能 H 股 要 约 所 限。 基 于 要 约 价 每 股 H 股 2.97 港 元, 可 能 H 股 要 约 的 价 值 约 为 5,146,802,100.00 港 元。

确认财务资源

宝钢拟透过外部债务融资拨资可能 H 股要 约。中金公司作为宝钢有关可 能 H 股要约的财务顾 问,信纳宝钢拥有充足财务资源就全面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以现金方式进行全数付 款。

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的影响

倘可 能 H 股要约成为无条件 的,任何要约股东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将视为 构成该人士保证该人士在可 能 H 股要约项下出售的所 有 H 股不附带任何 产权负 担,并连同于综合文件日期或其后附带的一切权利及利 益,包括 但不限于收取于作出可 能 H 股要约当 日(即综合文件日期当 日)或之后可 能就其股份所支 付、作出或宣 派、或同意作出或支付的一切股 息、分派 及任何股本回 报(如 有)的权 利。

香港印花税

可 能 H 股要约项下之卖方的从价印花税将 按 H 股市值或宝钢就有关接纳 可 能 H 股要约应付的对 价(以较高者为 准)之 0.1% 税率缴 付,并将从应付 予选择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的要约股东的金额中扣 除。宝钢将 按 H 股市值 或宝钢就有关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应付的对 价(以较高者为 准)之 0.1% 税率 承担买方于可能 H 股要约项下的从价印花税中其买家本身应付的部 分。 宝钢将就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及转 让 H 股安排代表选择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 的 H 股股东支付卖方从价印花税及买方从价印花 税(视情况而 定)。

付款

倘可 能 H 股要约成为无条件 的,就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支付的现金款项将 尽快作 出,惟无论如何不迟于可 能 H 股要约成为无条件的当日 及 H 股有 效 可 供 接 纳 可 能 H 股 要 约 当 日(以 较 后 者 为 准)起 七 个 营 业 日(定 义 见 收 购守 则)内。相关所有权文件须由宝钢或其代表收 取,以完成可 能 H 股要 约接纳及使之有 效。

应付款项中将不会出现零碎港 仙,且应向选择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 的 H 股 股东支付之对价金额将向上约整至最接近的港 仙。

退回文件

倘 可 能 H 股 要 约 于 收 购 守 则 允 许 的 期 间 内 未 成 为 或 未 被 宣 布 在 所 有 方 面为无条件 的,则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收到的股 票、过户收据 及╱ 或其他文 件(及╱或就此所需的任何信纳之弥偿保 证),将尽快但无论如 何须于可 能 H 股要约失效当日后十日内以平邮方式退回已接纳可 能 H 股 要约的要约股 东,邮递风险概由要约股东自行承 担。

海 外 H 股股东

向 并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士 提 出 可 能 H 股 要 约 可 能 受 相 关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适 用 法 律 影 响,并 非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H 股 股 东 如 欲 接 纳 可 能 H 股 要 约,应 了 解及遵守彼等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规 定。并非在香港居住的 H 股股东 如欲接纳可 能 H 股要 约,其有责任就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全面遵守相关司 法管辖区的法律及规 例(包括向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取得所需的同 意, 或办理其他所需手续及缴纳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转让税或其他税 项), 及在有需要时征询其本身的专业顾 问。

倘任何相关法律及法规禁止海外 H 股股东接收综合文 件,或只有在遵行 宝钢的董事认为是过度繁复的条件或要求后方能进 行,则综合文件将 不会向该等海外 H 股股东寄 发。为 此,宝钢届时可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8 注 释 3 的 规定 申 请豁 免。只 有 在执 行人 员 信纳 向 该等 海 外 H 股 股东 寄 发综 合文件将会过度繁复的情况 下,方会授出有关豁 免。在授出豁免 时,执 行人员将关注该等海 外 H 股股东是否获得综合文件的所有重大资 料。如 执行人员授出任何有关豁 免,宝钢保留权利就非居于香港的 H 股股东根 据有关可 能 H 股要约条款作出安 排。该等安排可能包括在报章刊登公告 或广 告,就可 能 H 股要约的任何事宜通知已登记海外地址 的 H 股股 东, 而 该等报 章可 能会 或可 能不 会在 该等人 士所 居住 司法 管辖 区中 发 行。 即使该 等 H 股股东并无收到或阅读该通 告,有关通告仍将被视为已充分 发 出。

宝钢于本公司证券中拥有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 期,除中金公司代表非全权委托投资客户持有的股份 外, 宝钢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持 有、控制或对任何股份拥有指示 权, 亦无持 有、控制或对股份的任何其他权益或本公司投票权拥有指示 权。

于 本 公 告 日 期, 已 发 行 1,732,930,000 股 H 股 及 5,967,751,186 股 A 股。 假 设 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或持股并无其他变 动,于交割 后,中国宝武将拥有或控 制 3,506,467,456 股 A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45.54%。

于本公告日 期,宝钢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未就本公司证券订立任何 尚未行使的衍生工 具。

除中金公司为非全权委托投资客户账户进行 的 H 股买卖 外,宝钢 及╱或 其一致行动人士于紧 接 2019 年 6 月 2 日(即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要约期间的 开始日 期)前六个月期间并无买 卖H股,自要约期间开始以来亦无买 卖H股。

中金香港证券集团其他成员持有的股 份(或购股 权、股份权 利、认购权 证或与其有关的衍生工 具)(由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或获豁免基金经理持 有的股份或代表中金香港证券集团其他成员的非全权委托投资客户持 有的股份除 外)的持 股、订立的借入或借出以及买卖的详情将会于本公 告日期后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 3.5 注 释 1 尽快获 得。倘中金香港证券集团的 其他成员的持 股、借 入、借出或买卖性质重 大,宝钢将刊发进一步公 告, 且在任何情况 下,有关资料将在综合文件内披 露。本公告内有关宝钢一 致行动人士于股 份(或权 利、股份权 利、认股权证或与其有关的衍生工 具) 的持 股、借入或借出或进行的买卖或投票权的陈述须待取得中金香港 证券集团的该等其他成员的成员公司的持 股、借 入、借出或买 卖(如 有) 数量方可作 实。

倘于紧 接 2019 年 6 月 2 日(即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要约期间的开始日 期)前六 个月期 间,及自要约期间开始至中金香港证券集团寄发综合文件前的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进行任何股份买 卖(不包括身为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或 获豁免基金经理的中金香港证券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的股份买卖或中金 香港证券集团成员公司代中金香港证券集团的非全权委托投资客户进 行的股份买 卖),则将披露予综合文件 内。

本公司的股权结构

下表载 列 (i) 于本公告日期 及 (ii) 紧随交割后但于可 能 H 股要约作出 前,本 公司的股权架 构(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交割日期但于可 能 H 股要约 作出 前,股份数目并无变 动):

附注 (1): 于 本 公 告 日 期,安 徽 省 国 资 委 持 有 马 钢 集团 100% 股 权,并 被 视 为 间 接 拥 有 马钢集团所持 有 3,506,467,456 股 A 股的权 益。于交割 后,中国宝武将持有马 钢 集 团 51% 股 权,并 将 被 视 为 间 接 拥 有 马 钢 集 团 所 持 有 3,506,467,456 股 A 股 的权 益。

附注 (2): 采纳截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 H 股股东名册上的数 字。

有关宝 钢、中国宝武及本公司的资料

有关宝钢及中国宝武的资料

宝钢为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众公 司,为中国宝武的直接全资附属 公 司。宝钢为中国宝武的境外投资平 台,宝钢的主要业务为中国宝武的 集团公司于工业领域的境外股权投资及其他相关业 务。

中国宝武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宝武为一家国 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试点企 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全资拥 有。中国宝武及其 集团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钢铁产能及全球第二大钢铁产 能。中国宝武 及 其 集 团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为 制 造、生 产 及 销 售 钢 铁 产 品。中 国 宝 武 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股份代 号: 600019.SH))的直接控股公司及多家中国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公 司,包括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 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股份代 号: 000717.SZ))、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 司(股份代 号:600581.SH))、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一家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股份代 号:600845.SH))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 有限公 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股份代 号:601968.SH))。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涉及制造及销售钢铁产 品,主要业务位于中 国。就钢 铁产能而 言,本公司为中国最大的钢铁生产商之 一。

进行股权划转的理由及中国宝武对本公司的意向

股权划转为符合中国政府通过整合及重组钢铁生产 商,创建具有全球 竞争力的企业集 团,以促进钢铁业发展及实施行业结构改革政策的倡 议的一部 分。主要目标为整合及优化中国宝武与本公司之间的钢铁生 产业 务,以提高中国钢铁行业的市场集中 度,从而提高经扩大中国宝武 集团在全球市场的整体竞争 力。有关重组亦符合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 国有资产重 组。

根据中国国务院 于 2016 年 9 月发布的一份指导意 见,到 2025 年,中国钢铁 行业前十名企业应实现中国整体钢铁行业总产能 60% 以上的集中产 能。 此 外,前十大企业应包括中国钢铁行业至少三至四家企业集 团,每家企 业集团的生产能力至少 为 8000 万 吨。交割 后,股权划转将可令经扩大中 国宝武集团达到至 少 8000 万吨产能的目 标。正是在该背景 下,在国务院 国资委的支持 下,安徽省国资委与中国宝武订立股权划转协 议,以实施 及支持中国钢铁行业长期发展的总体政策及战 略。

于交割及可 能 H 股要约结束 后,中国宝武拟继续本公司现有业 务。中国 宝武无意对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作出任何重大变 更,进行任何重大资产 处置或任何业务重新部署或重 组。倘该等意向有任何变 更,中国宝武须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按照所有适用法律进行所有必要的披 露。

公众持股量及维持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宝钢拟于可 能 H 股要约结束后维持已发 行 H 股在联交所的上市地 位。倘 于可 能H股要约结束 时,公众持股量低于本公司适用的最低规定百分 比, 或倘联交所认 为 (i)H 股交易中存在或可能存在虚假市 场;或 (ii) 公众人士 持 有 的 H 股 不 足 以 维 持 有 序 市 场,联 交 所 或 考 虑 行 使 其 酌 情 权,暂 停 H 股买 卖,直至达到足够的公众持股 量。本公司及宝钢将向联交所承诺将 于可能 H 股要约结束后采取适当步 骤,确保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 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任天宝先生及本公司三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彼等概 无直接或间接于可 能H股要约中拥有权 益)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 立。 倘作出可 能 H 股要 约,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就可 能 H 股要约的条款是否公 平合理及是否接纳可能 H 股要 约,向独立 H 股股东提供意 见。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 问(经独立董事委员会批 准),以就可 能 H 股要 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 见。本公司将于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后,在切 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发出公 告。

综合文件

倘作出可 能 H 股要 约,宝钢及本公司有意根据收购守则的规 定,由宝钢 及本公司向要约股东共同寄发包含宝钢要约文件及董事会回应文件的 综 合 文 件。综 合 文 件 将 包 括(其 中 包 括)可 能 H 股 要 约 的 条 款 及 详 情、独 立董事委员会就可 能 H 股要约提供的建 议、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函及可 能 H 股要约的接纳表 格。

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 8.2,宝钢及本公司须于本公告日期起 计 21 日内寄发 综合文 件。

倘 作 出 可 能 H 股 要 约,谨 请 要约 股 东细 阅 综 合 文 件,包 括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致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关 于 可 能 H 股 要 约 之 意 见 及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致 要 约 股东关于可能 H 股要约之推荐建 议,方决定是否接纳可能 H 股要 约。

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 3.8,特此提醒宝钢及本公司的联系 人(包括持 有 5% 或 以 上 相 关 证 券 类 别 的 人 士(定 义 见 收 购 守 则 规 则 22 注 释 4))须 根 据 收 购 守则的规定披露其股份买 卖。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8,以下转载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11 的全 文:

「股票经 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 纪、银行及其他 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 能力所及的范围 内,确保客户知悉规 则 22 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 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 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 任。直接与 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 下,促请

投资者注意有关规 则。但假如在任 何 7 日的期间 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 关 证 券 的 交 易 的 总 值(扣 除 印 花 税 和 经 纪 佣 金)少 于 100 万 港 元,这 规 定 将不适 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 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 的责 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 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 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 作。因 此,进行有 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 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 的过程 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 料,包括客户的身 份。」

一般数据

宝钢确 认,截至本公告日 期:

(1) 宝钢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收到任何有关接纳可 能 H 股要约的 不可撤销承 诺;

(2) 除股权划转协议 外,概无就宝钢的股份或股份订立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 释 8 所述且可能对可 能 H 股要约而言属重大的任何类型安 排(不论 以期 权、弥偿保证或其他方式订 立);

(3) 除股权划转协议或本公告另有披露者 外,宝钢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 士概无订立彼等作为订约方且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援引或寻求援引 可能 H 股要约的先决条件或条件的协 议;

(4) 本 公 司 并无 宝 钢 及╱或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已 借 入 或 借 出 的相 关 证 券(定 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

(5) 安徽省国资委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亦不会收到宝钢 及╱或其 一致行动人士的任何形式的任何代价或利 益;及

(6) 除股权划转协议 外,(a) 宝钢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 及 (b) 安徽省国资 委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订立其他安 排、协议或承 诺。

警 告:可 能 H 股要约仅属可能事项而 已。

H股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知悉并注意可 能H股要约仅于交割进行时作 出。 交割须待股权划转条件获达成 后,方告落 实,且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 现。 倘任何股权划转条件未获达 成(或获豁 免,倘适 用),则股权划转不会进 行, 亦不会作出可能 H 股要 约。

可 能 H 股要约属有条 件。倘于首个截止日期下 午 4 时正或之 前(或可能根 据收购守则而厘定的较后时间或日 子)收 到(而且没有被撤 回(如可以的 话)) 有 效 接 纳 可 能 H 股 要 约 的 H 股 总 数(连 同 宝 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于 要 约 期 间之 前或 之内 已 拥有 及收 购或 同 意收 购的 股 份)并无 导致 宝 钢及 其一 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 权,可能 H 股要约将不 会成为无条件 的。

H 股 股 东、其 他股 份持 有人 及本 公司 潜在 投资 者于 买卖 本公 司 证券 时务 请审慎行 事,倘彼等对自身状况有任何疑 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 问。

定义

于本公告 内,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 义: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