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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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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单位回复函的公告

2019-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8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单位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4),公司副董事长兼联席总裁翁中华先生持有的16,815,640股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7月12日被司法强制过户至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名下。

近日,众多投资者纷纷致电公司,对华鑫信托是否正在减持公司股票事项高度关注。因此,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发函至华鑫信托询问其持股情况,同日,公司收到华鑫信托的回复函,回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止2019年7月19日收市,华鑫信托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仍为16,815,640股;

2、华鑫信托近期对于上述持有的公司股票无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8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就相关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有关方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智航新能源诉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9,614,96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了2017年全年度的《产品销售框架合同》,约定被告通过《采购订单》的形式向原告购买单体电芯。后原告依被告出具的《采购订单》陆续向被告发货,被告均已完成验收,根据双方货款结算约定,被告应于订单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预付总金额的30%,于货物到达指定地点75天内支付总金额70%的货款,但被告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9,614,960元。为此,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智航新能源诉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322,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被告自2017年8月起陆续向原告购买单体电芯,双方分别于2017年8月6日、9月12日、9月25日、10月16日分别签订了4份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发货,被告均已完成验收,根据双方货款结算约定,被告应于货物到达指定地点75天内付清货款,但被告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322,000元。为此,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智航新能源诉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53,31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就被告向原告购买动力电池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被告双方陆续签订了9份《采购订单》,原告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产品购销合同》和《采购订单》项下货物,被告也进行了验收,但未按约定付清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15,853,312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智航新能源曾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需按合同约定在指定管辖地区进行诉讼,因此智航新能源撤回了起诉。现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智航新能源诉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19,480.8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被告因向原告购买单体电芯,与原告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以采购订单的形式确认被告所购买的产品数量、单价、总价及付款方式、验收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发货,被告均已完成验收,但被告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9,480.80元。为此,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凯仕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凯仕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4,557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2016年7月26日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8650电芯,分别为187,500支、51,255支,合计23,8755支。合同明确了被告所购买的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发货,被告均已完成验收,但被告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4,557元。为此,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法院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