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6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2,764,986股)的5.88%,其中首次授予5,9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2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90.00%;预留6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10.0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1996年1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84),法定代表人:庄巍,注册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801室,经营范围:服装、针织品、皮革制品的批发、零售;商标有偿许可使用;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锂离子电池材料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实业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服装、针织品、皮革制品、锂离子电池材料的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人民币
■
注: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各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锂电池材料的对外交易收入。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
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公司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6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2,764,986股)的5.88%,其中首次授予5,9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2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90.00%;预留6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10.0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股份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128人(不包含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4,343人的2.95%。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具体包括:激励计划公告前在公司任职或新招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激励的公司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1.2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1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29元。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期安排、限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满后可以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行权期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1)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限售期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方可获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①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②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4、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综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其绩效考核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三个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行权比例系数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对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公司锂电业务合并营业收入增长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公司成长性的重要体现,同时,锂电业务是公司最重要的业务板块,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在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中增加锂电业务合并营业收入增长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授予条件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经上交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相关条款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 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 激励对象所获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形: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激励对象成为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的权益继续有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1)因公司经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裁员),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2)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3)因考核不合格或董事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4)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签。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19年7月24日收盘价为基准价对本次首次授予的5,94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测算采用的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1.08元/股(公司2019年7月24日股票收盘价);
2、行权价:11.29元/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4、无风险收益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历史波动率:21.72%、18.45%、16.14%(上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均值,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三)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假设于2019年8月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以前述测算为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表所列信息为初步估计,最终金额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金额为准。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7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7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无缺席会议的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关联董事庄巍先生、李凤凤女士和杨峰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保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关联董事庄巍先生、李凤凤女士和杨峰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为保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权数量,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2)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出股票期权,并办理授出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或注销事宜、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他必要的、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关联董事庄巍先生、李凤凤女士和杨峰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李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李智华:男,1968年出生,大专学历,历任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杉杉股份副总经理、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名李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李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李智华先生简历请见议案(四)。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李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六)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9年8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拟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选举李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编号:临2019-05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7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7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1、《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草案)》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核实《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本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5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徐逸星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9年8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徐逸星女士,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徐逸星女士在2019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条件、授予额度、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12日13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12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基地A座5区3楼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19年8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18号A1区3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陈莹 林飞波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 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徐逸星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 报备文件
征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逸星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8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8月12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基地A座5区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8月12日
至2019年8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杉杉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公告。
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请详见公司拟于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0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9年8月7日(星期三)至2019年8月9日(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或本地离公司较远的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以及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持有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18号A1区3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陈莹 林飞波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 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2、会议费用承担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8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