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9-036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东力”)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其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公司的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二份《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概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且年富供应链账户被冻结,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授信协议》、《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等执行困难。
详见《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2018)粤03民初2885号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1、2018年供字第3318700092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9243060.43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9243060.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015%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12月19 日止);2、2018年供字第3318700104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1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13643%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3、755HT2018058325号《进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239%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4、755HT2018058797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 79519.91 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7951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205%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5、755HT2018060941号《进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8017259.64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801725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22651%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
(二)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018年供字第3318700092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 9243060.43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9243060.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015%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2018年供字第3318700104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1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13643%的计算标准,自 2018年7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755HT2018058325号《进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239%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4、755HT2018058797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79519.91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7951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205%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5、755HT2018060941号《进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8017259.64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801725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22651%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7B01、7B04、7B05、7B06、25C01、25C02的房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3000769619号、3000769617号、3000769620号、3000769621号、3000792841号、3000792843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484.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50484.5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人民币6227.42元,由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44257.09元。
(2018)粤03民初288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1、2018年供字第 3318700027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9420395.66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9月24日;以美元100000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均按年利率4.805256%的标准计算);2、2018年供字第3318700040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1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946%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3、2018年供字第3318700049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1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36356%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
(二)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018年供字第3318700027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9420395.66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计至2018年9月24日;以美元100000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计至2018年12月24日;以美元9420395.66元为基效,自2018年12月25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率4.805256%的标准计算);2、2018年供字第3318700040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1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946%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2018年供字第3318700049号《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本金美元1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美元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36356%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7B01、7B04、7B05、7B06、25C01、25C02的房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3000769619号、3000769617号、3000769620号、3000769621号、3000792841号、3000792843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984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0484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人民币6999.22元,由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97843.78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的相关规定,截至2018年末,公司对年富供应链139,562.49万元银行融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33,100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对上述判决存在异议,已决定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且本案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因被告单位深圳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李文国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由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粤0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
2、(2018)粤03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