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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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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6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董事会于2019年7月 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定于2019年7月2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一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下午15:00 一 2019年7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102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战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8日(星期四)。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均为 2019年 7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其中有表决权股东6人,许可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301,981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47.60%。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出席的有: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邓昊出席,委托股数18,712,257股;高帆委托单琳出席,委托股数50,744,682股;彭辉委托李前进出席,委托股数2,872,340股;嘉兴天星海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李前进出席,委托股数 3,610,000股;北京匀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王志伟出席,委托股数1,00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00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0.0081%。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为特别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0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0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0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易明医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6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其中高帆、庞国强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帆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庞国强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庞国强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6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其中彭辉、刘航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彭辉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可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会议纪录。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变更为 81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50.00 万股调整为 447.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7.50 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其余事项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内容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内容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6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情况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 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变更为 81 名,限制股票数量由 450.00 万股调整为 447.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7.50 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变更为 81 名,限制股票数量由 450.00 万股调整为 447.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7.50 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其余事项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调整事项、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6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5.20元/股。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

5、授予数量: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47.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972.00万股的2.3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7.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9.89%;预留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7%。

6、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仍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相关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变更为 81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00 万股调整为 447.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7.50 万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未买卖公司股票。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19 年 7 月 2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57.5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81 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 2 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 79 人

4、首次授予价格:5.20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9.93元/股;

(2)授予价格5.20元/股;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成本=447.50万股*(9.93元/股-5.20元/股)=2116.68万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锁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1、假设公司2019年7月25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2、假设公司2020年7月25日授予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测算参数等于本次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说明: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50 万份限制性股票。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并同意向 8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调整事项、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6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医药”或“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核查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7 月 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 14 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激励对象就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已经出具书面声明:

(1)本人并未参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论证筹划及方案的讨论与拟定。

(2)本人买进或卖出所持易明医药股票的行为系得知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之前发生,为本人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与易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无关。本人在进行上述买进或卖出时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易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自本人知悉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信息之日起至该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事项存在虚假陈述,本人承诺由公司收回本次授予的股份,本人因本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核查,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利用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7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表

二、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名单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5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变更为 81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00 万股调整为 447.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7.50 万股。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后,认为:

(1)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监事会同意以上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调整。

(2)本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9 年 7 月 25 日作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1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