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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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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公告编号:2019-064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0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姜剑先生、李雪燕女士、黄卫华先生、牛超先生、李洁女士: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涉嫌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违法情节种别严重。此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是,深大通不仅拒绝提供上述文件,而且其员工存在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存有会议纪要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具有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义务,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姜剑不仅本人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通讯记录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特别是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等恶劣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

深大通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雪燕,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协调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督促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李雪燕不仅存在拒绝或消极对待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未经允许擅自开询问场所等行为,且其作为深大通的董事会秘书,未有效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未及时提供公司会议纪要相关文件,致使我会对深大通的检查、调查工作无法开展。李雪燕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大通执行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黄卫华,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在我会对深大通北京分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期同,黄卫华不仅本人存在拒绝接受询问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提供会议纪要资料、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重要证据等行为。黄卫华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大通职工监事、深圳办公场所负责人牛超,在我会对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牛超存在隐瞒真实行程,拒绝接受询问,指使员工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指使被询问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等行为。牛超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洁虽然与深大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综合考勤记录、人力资源档案、人员级别确认单、工位标签、当事人自认及相关人员指认等证据,能够认定李洁实际履行深大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在我会对深大通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李洁存在拒绝协助联系深大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擅自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指使深大通员工拒绝提供深大通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及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指使专职律师干扰阻挠检查、调查工作等行为。李洁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治安管理处罚记录、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录像录音资料、情况说明、人员档案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深大通和姜剑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深大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中的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情形,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和李洁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姜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