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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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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委托表决权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9-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94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委托表决权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与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或“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邓天洲先生及黄博先生对《问询函》认真研读、落实后,就《问询函》之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一、请补充披露森宇化工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图(穿透至自然人或国资委)、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回复】

(一)森宇化工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主营业务

森宇化工经营范围为: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森宇化工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3、历史沿革

森宇化工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初始设立时森宇化工章程约定:上海吉梵冠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梵冠弘”)出资49,500万元,出资比例99%;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田投资”)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1%。股东会会议由吉梵冠弘行使33%的表决权,由森田投资行使67%的表决权。

2019年6月26日,森宇化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股东出资比例及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股东出资比例为:森田投资出资25,500万元,出资比例51%;吉梵冠弘出资24,500万元,出资比例49%。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即森田投资拥有公司51%表决权,吉梵冠弘拥有公司49%表决权。森宇化工于2019年7月8日办理完成前述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森宇化工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二)森宇化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森宇化工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森田投资持有森宇化工51%股权,为森宇化工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2、森宇化工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薛东萍女士持有上海韦博投资有限公司91%股权,郭思颖女士持有上海韦博投资有限公司9%股权。薛东萍女士与郭思颖女士系母女关系,为森宇化工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薛东萍女士:汉族,中国国籍,曾任恒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恒丰万骏集团副总裁、恒丰万骏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至2019年,任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2019年3月至今,任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总裁。

郭思颖女士:汉族,中国国籍,2014年毕业于英国莱斯特大学,2015年至今,任中交建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3、森宇化工股权结构图

(三)森宇化工主要财务指标

森宇化工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二、请公司补充披露森宇化工获取控制权的目的及主要考虑,受托管理上市公司的相应对价及存在何种利益诉求,森宇化工对公司未来发展及解决公司债务危机,违规担保,账户冻结,诉讼,子公司破产,主要募投项目存在变更或终止风险,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等情况,是否进行过相关尽职调查,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无相应计划、安排及时间表。

【回复】

(一)森宇化工获取中天能源控制权的目的及主要考虑

森宇化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中天能源实际控制权,主要是为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双方资源,利用自身的资金和资源优势,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维护上市公司稳定。

(二)受托管理上市公司的相应对价及利益诉求

前期,中天能源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及原实际控制人邓天洲先生一直竭尽全力帮助公司解决流动性危机,稳定公司生产经营,但公司仍然存在债务逾期、资金紧缺、账户冻结、诉讼等问题。为保护众多股东的利益,促使上市公司能够再次持续健康发展,经过多次商讨与论证,2019年7月12日,中天资产及邓天洲先生分别与森宇化工签署了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至森宇化工实际控制人。

森宇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受托管理公司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的长远战略价值和自身的产业投资需求,其自愿以零对价受托管理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森宇化工对公司未来发展及解决公司债务危机,违规担保,账户冻结,诉讼,子公司破产,主要募投项目存在变更或终止风险,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等情况,是否进行过相关尽职调查,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无相应计划、安排及时间表。

森宇化工对公司未来发展及债务危机、违规担保、账户冻结、诉讼、子公司破产、主要募投项目存在变更或终止风险、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等情况,进行过初步的尽职调查,对目前公司所处的困境有一定的了解。

为帮助公司有效缓解上述问题,2019年7月12日,森宇化工与中天资产、邓天洲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同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森宇化工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6个月,资金占用费年化费率8%,借款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森宇化工认可的其他用途。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森宇化工已经向公司提供借款6,750万元。

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森宇化工已与上市公司主要金融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青岛建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青岛中行”)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青岛建行、青岛中行联名出具的《〈关于债权行使相关事宜的函〉的回复》,青岛建行、青岛中行明确表示对森宇化工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取得中天能源实际控制权并全面接管上市公司持肯定和支持态度。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借款及债权人沟通外,森宇化工尚未与相关方就上市公司上述问题的解决形成具体计划或安排,也没有具体时间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短期内两次发生表决权委托暨控股股东、实控人变更事项,并在将表决权委托至铜陵国厚后四个月即解除委托,请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审慎,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及其是否充分,控制权变更一年内再次变更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审慎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审慎性

2019年7月12日,中天资产、邓天洲先生分别与森宇化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天资产将其持有的全部219,243,588股中天能源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邓天洲先生将其持有的全部36,375,679股中天能源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森宇化工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系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下统称“双方”)多次商讨与论证后,基于受托方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约束力。

2019年7月19日,森宇化工已出具《关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的说明》,明确表示本次委托协议的签署及条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署方均同意受协议约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表决权委托事项,森宇化工没有其他协议安排。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森宇化工与公司签署《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森宇化工为保证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已经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合计6,750万元。

综上,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是经双方审慎考虑后而作出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具有审慎性。

(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及其充分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森宇化工将拥有公司单一最大表决权份额且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中天能源董事已有6人辞职、3名监事已全部辞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全为森宇化工推荐。因此,森宇化工拥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中天能源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对公司控制权归属的规定。

综上,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森宇化工实际控制人薛东萍女士及郭思颖女士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充分。

(三)控制权变更一年内再次变更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表决权(即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外,公司股东还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收益权,以及质询权、建议权、知情权、查询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股东义务。

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中,中天资产及邓天洲仅将授权股份相应的请求、召集、召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提名权,表决权等委托森宇化工行使;并且,双方并未约定授权股份的过户登记及相应对价等股份转让基本要素,中天资产及邓天洲仍为委托表决股份的所有权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森宇化工依上述法规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而非通过买卖股票取得了中天能源的控制权。本次委托不涉及股份转让。

综上,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成《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本次控制权变更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1、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审慎性核查

经核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认为:本次受托方森宇化工之控股股东森田投资对于上市公司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专门成立了森宇化工作为行使表决权、进行具体运作的平台;森宇化工签署委托表决权的目的主要为,利用自身的资金和资源优势,协助中天能源尽快化解债务危机,脱离目前困境。2019年7月12日,森宇化工与中天能源签订了《借款合同》,森宇化工同意在最高不超过1.5亿元的限额内向中天能源提供借款。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宇化工根据《借款合同》向中天能源提供借款金额6,750万元。上述协议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协议内容符合中天能源目前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且森宇化工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向中天能源提供资金帮助。上述签约、履约事实证明:在接受表决权委托、获得中天能源的控制权之前,各方均对表决权委托一事进行了审慎考量后签署了委托协议,双方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具备应有的审慎态度。

2、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及其充分性核查

经核查,大成律所认为:根据委托协议,森宇化工获得了中天能源18.7%股票所拥有的表决权,该授权是完全的、不可撤销的,且及于因配股、分红等原因造成的孳息股票。委托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中天能源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根据中天能源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二大股东MKCP VC Investments(Mauritius)I Ltd.持有103,324,908股。持股比例为7.56%;第二大股东至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总和仅为18.52%。此外,中天能源董事已有5人辞职、3名监事已全部辞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全为森宇化工推荐。因此,森宇化工拥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中天能源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对公司控制权归属的规定,森宇化工获得中天能源的控制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委托协议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核查

经核查,大成律所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表决权(即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外,公司股东还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收益权,以及质询权、建议权、知情权、查询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股东义务。表决权委托仅是将股东权利中一项权利授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委托协议中委托人所持股票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森宇化工依上述法规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而非通过买卖股票取得了中天能源的控制权。本次委托不涉及股份转让,委托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四、当前,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原实际控制人邓天洲、黄博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多轮司法冻结,股权转让受限,请公司向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核实并补充披露:(1)原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原实际控制人邓天洲、黄博的债务规模、结构、期限及逾期债务情况;(2)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是否与主要债权人沟通,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回复】

(一)原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原实际控制人邓天洲、黄博的债务规模、结构、期限及逾期债务情况

经与原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原实际控制人邓天洲、黄博核实,截至目前,中天资产及邓天洲、黄博的债务总规模为33.9亿元,其中股票质押类债务金额为15.1亿元,过桥类债务金额为6.7亿元,其他类债务金额为12.1亿元。以上债务均已逾期。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是否与主要债权人沟通,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与主要债权人沟通过,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五、前期公司三次停牌重组不审慎受到本所纪律处分,原实际控制人发生多起资本市场失信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请公司律师核查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方是否存在披露内容之外的其他安排。

【回复】

大成律所参与了中天资产及邓天洲先生分别与铜陵国厚解除表决权委托相关各协议的签约过程,及其分别与森宇化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约过程。

经核查,大成律所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内容、签署均属实,客观上可以认为是签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约束力。委托协议签署后,以下基于表决权委托而发生的事实也体现了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真实性:(1)森宇化工已实际履行《借款合同》,向中天能源提供了借款;(2)铜陵国厚关联董事王东先生、唐征宇先生;公司独立董事祝传颂先生、刘劲先生和王凯先生辞职;(3)铜陵国厚关联监事高蕾女士;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张承博先生辞职;(4)中天能源将于2019年8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在委托协议签署的过程中,大成律所未发现委托协议签约方之间存在影响本次表决权委托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安排,签约各方对上述事项也做出了书面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真实、有效。

六、前期我部针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律师针对问询事项逐一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截至目前,公司律师尚未出具法律意见书,请公司及律师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披露内容之外的其他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是否存在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如是,请公司律师说明无法发表意见的原因。

【回复】

(一)是否存在披露内容之外的其他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披露内容之外的其他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

(二)是否存在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如是,请公司律师说明无法发表意见的原因

对于公司是否存在披露内容之外的其他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大成律所无法发表意见,主要原因如下:

北京大成律所事务所核查了中天能源及其控股(直接或间接)的重要下属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征信报告(报告日期:2019年7月19日)。上述征信报告没有显示关联方资金拆借、上述法人与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企业发生担保。此外,中天能源、邓天洲先生及黄博先生就披露内容之外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

但受限于以下原因:(1)公司并未对2019年1月-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无法确认公司的资金往来,无法确认合并报表范围内各法人的资产负债率等重要财务数据;(2)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担保合同不以登记、备案或公示作为法定生效要件,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若不向第三方披露,则无法查知。因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成律所无法就公司是否存在披露内容之外的其他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发表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