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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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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07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因与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尚道”)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中披露了本次案件的涉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次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二、公司的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战略采购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全年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对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浙江尚道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

2、被告浙江尚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仁智股份全年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3、被告浙江尚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智股份律师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浙江尚道负担。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浙江尚道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