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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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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8版)

2019-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8版)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一)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5、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16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7年5月10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3,3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计支付现金股利26,670,000.00元,剩余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2017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8年4月20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同时,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3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670,000元,转增40,005,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73,355,000股。

3、2018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9年4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35.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0元(含税);同时,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35.5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802,600元,转增52,006,5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25,361,500股。

根据以上利润分配方案,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18.24%,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历来重视股东回报与未来业务发展的平衡,最近三年,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依据及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依据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2、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的会议提案中还必须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及实施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4)其他事项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5)生效、解释、修改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36 证券简称:宏辉果蔬 公告编号:2019-052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4日,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19年5月14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2019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后的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修订稿)》(公告编号:2019-051)。

特此公告。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