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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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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4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7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李晓鹏董事长为会议主席。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4人,出席9人,蔡允革、何海滨、赵威、冯仑、王立国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本行在任监事9人,出席8人,殷连臣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行董事会秘书李嘉焱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选举李晓鹏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选举葛海蛟先生为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选举蔡允革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选举卢鸿先生为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选举傅东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选举师永彦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选举王小林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选举窦洪权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议案名称:选举何海滨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议案名称:选举刘冲先生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议案名称:选举于春玲女士为股权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2.议案名称:选举霍霭玲女士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3.议案名称:选举徐洪才先生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4.议案名称:选举王立国先生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5.议案名称:选举洪永淼先生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6.议案名称:选举邵瑞庆先生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7.议案名称:选举陆正飞先生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选举李炘先生为股东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选举殷连臣先生为股东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选举吴俊豪先生为股东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选举吴高连先生为外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选举王喆先生为外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选举乔志敏先生为外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雷天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4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王小林董事、师永彦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第十三项议案投弃权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7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亲自出席13名,其中,蔡允革董事以电话连线方式参会,何海滨董事、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葛海蛟董事、王立国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8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李晓鹏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等六个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经分项表决,有效表决票均为13票,同意均为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等六个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经分项表决,有效表决票均为13票,同意均为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

(1)选举徐洪才、李晓鹏、师永彦、霍霭玲、洪永淼、陆正飞为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批准徐洪才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2)选举李晓鹏、葛海蛟、王小林、窦洪权、徐洪才、洪永淼为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批准李晓鹏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3)选举陆正飞、蔡允革、傅东、何海滨、霍霭玲、徐洪才、王立国、邵瑞庆为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并批准独立董事陆正飞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4)选举王小林、葛海蛟、蔡允革、卢鸿、傅东、刘冲、于春玲、邵瑞庆为第八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并批准王小林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5)选举霍霭玲、于春玲、徐洪才、王立国、洪永淼、邵瑞庆、陆正飞为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并批准独立董事霍霭玲女士担任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6)选举洪永淼、李晓鹏、王小林、霍霭玲、王立国、邵瑞庆、陆正飞为第八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并批准独立董事洪永淼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7)选举葛海蛟、师永彦、窦洪权、何海滨、刘冲、王立国为第八届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并批准葛海蛟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卢鸿先生、窦洪权先生、刘冲先生、于春玲女士、邵瑞庆先生、洪永淼先生、陆正飞先生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就任,其余委员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就任。

在邵瑞庆先生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前,谢荣先生继续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委员职责。在洪永淼先生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前,乔志敏先生继续履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委员职责。在陆正飞先生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前,冯仑先生继续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委员职责。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优先股股息发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本行于2019年8月12日按照发行条款向第二期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票面股息率3.90%计算,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90元(税前),共计人民币3.90亿元(税前)。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行拟定的第二期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行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年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夏邑)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七至十一项议案,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董事均在表决中回避。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第七至十一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七至十一项议案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行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十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考核评价结论的建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2票。

王小林董事、师永彦董事投弃权票,建议本行制定长期、稳定、可持续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4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7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殷连臣监事以电话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李炘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李炘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长。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1)会议选举乔志敏、李炘、殷连臣、吴高连、王喆、徐克顺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批准由乔志敏先生担任本行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会议选举吴高连、吴俊豪、王喆、乔志敏、孙建伟、尚文程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并批准由吴高连先生担任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本行接任乔志敏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前,俞二牛先生继续履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炘先生在表决过程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4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审核同意,现将本行执行董事、监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税前报酬的其余部分披露如下:

注:

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本行执行董事、监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2018年度本行上述人员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总额为人民币729.06万元,延期支付的薪酬暂未发放到个人,未来根据本行实际经营和风险损失情况考核确认后最终发放;

2、上述金额均按照任职时间、实际薪酬发放时间进行计算;

3、监事长2018年度税前薪酬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4、2018年4月,因工作变动,马腾先生辞去本行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职务;

5、2018年8月,因年龄原因,李杰女士辞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职务;

6、2018年8月,因年龄原因,张华宇先生辞去本行副行长职务。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4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约40.20406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约40.20406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其中,(1)同意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瓯)核定3亿元人民币非保本型投资额度,期限36个月,信用方式;(2)同意为光大金瓯核定1亿元人民币债券投资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3)同意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实业)核定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4)同意为光大环保能源(太康)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保太康)核定2.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144个月,以光大环保太康拥有的发电项目现有不低于2500万元价值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后续机器设备具备抵押条件后及时追加为本行抵押物,发电项目建成后追加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和电费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5)同意由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向本行提供信息系统升级维护服务,交易金额895.60万元人民币;(6)同意为光大永年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年)核定2300万英镑(约合2.014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60个月,由光永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担保,由成都光大金融中心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安慰函,由光大永年拟收购的位于伦敦的物业提供第二顺位抵押;(7)同意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夏邑)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夏邑)核定1.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84个月,以光大夏邑生物质热电项目产生的电费、热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光大夏邑拥有的生物质热电项目现有不低于2000万元价值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后续机器设备具备抵押条件后及时追加为本行抵押物,待具备条件后以光大夏邑生物质热电项目土地使用权、房产提供抵押担保;(8)同意为光大集团核定23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其中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20亿元、中期票据承销额度3亿元,期限均为12个月,信用方式;(9)同意投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2期观音桥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优先级A档,额度5亿元人民币,期限36个月。专项计划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展期回购承诺人/优先收购权人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嘉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600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18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47,851.86亿元,净资产4,483.19亿元,营业收入1,615.90亿元,利润总额421.00亿元。

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大金瓯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3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不良资产经营,经营的不良资产包括收购处置类、收购重组类、融通创新类和市场化债转股类。截至2018年末,光大金瓯总资产67.14亿元,总负债34.93亿元,净资产32.21亿元。

2、光大实业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44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资产管理;出租商业设施;技术开发。截至2018年末,光大实业总资产118.32亿元,总负债47.68亿元,净资产67.43亿元。

3、光大环保太康成立于2016年12月,系光大环保能源(周口)控股有限公司为建设太康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3,333.33万元,经营范围为垃圾发电热电联产,销售其所生产的电力、灰渣、蒸汽、热水及相关副产品,城市垃圾焚烧服务等。截至2018年末,光大环保太康总资产17,666.71万元,总负债4,333.38万元,净资产13,333.33万元。

4、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光大科技总资产2.07亿元,总负债0.36亿元, 所有者权益1.71亿元。

5、光大永年于2000年8月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于2018年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上市编号HK.3699,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截至2018年末,光大永年总资产110,949.80万元,总负债23,044.30万元,净资产87,905.50万元。

6、光大夏邑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18,667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是为建设夏邑县生物质热电等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投产运营。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光大夏邑总资产14,286.05万元,总负债-113.94万元,净资产为14,400.00万元。

7、光大嘉宝成立于1992年4月,注册资本115,360.4156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光大嘉宝总资产220.34亿元,总负债139.53亿元,净资产80.81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19年5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非保本投资)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债券投资)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5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赵威回避表决)。

本行于2019年6月1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太康)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6月2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赵威回避表决)。

本行于2019年7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年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夏邑)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7月30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回避表决)。

参与董事会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五)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5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非保本投资)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债券投资)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6月2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太康)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7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年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夏邑)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5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非保本投资)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债券投资)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6月2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太康)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7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年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夏邑)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5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参与表决: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非保本投资)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债券投资)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6月1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参与表决: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太康)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委员7人,亲自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年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夏邑)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4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13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同业专项投资额度5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34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0亿元、资本市场交易20亿元、黄金租赁10亿元、衍生产品交易1亿元,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授信条件。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光大证券核定13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光大证券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46.11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2009年8月18日在上交所上市,2016年8月18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光大证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144.78亿元,总负债1,641.35亿元,所有者权益503.43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光大证券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光大证券核定13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同业专项投资额度5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34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0亿元、资本市场交易20亿元、黄金租赁10亿元、衍生产品交易1亿元,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19年7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7月30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7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_______ _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7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笔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该笔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该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_______ _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委员7人,亲自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赵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