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9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补充说明》,鉴于《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中,庄浩女士和庄澍先生关于“本人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予以公告”的承诺内容系法定股份锁定承诺,非自愿出具承诺,无法申请豁免,如减持时仍需严格履行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的义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及补充说明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3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702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9年7月1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8,228,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6,249,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0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79,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9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063,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084,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79,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9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043,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反对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8%。关联股东庄浩女士、庄澍先生、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和平先生、贺静颖女士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043,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反对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8%。
2、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057,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庄浩女士、庄澍先生、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和平先生、贺静颖女士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057,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瑶、李侠辉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