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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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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9-051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3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3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30日下午15:00。

5、会议地点:北京崇文门西大街1号北京新侨诺富特饭店。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夏建统先生由于出差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陈雪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86,724,4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6,644,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9,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693,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613,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9,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提名迟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关于提名陈雪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关于提名程占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关于提名饶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关于提名管自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关于提名黄绍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关于提名张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关于提名杨伟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关于提名毛元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64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3,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反对7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卫勇、王桂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