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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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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3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10时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Paul Xiaoming Lee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7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九人(其中独立董事王平、独立董事卢建凯、独立董事宋昆冈、董事林海舰以通讯的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

《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关于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的议案》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在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8号)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李健春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8%。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4月20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7年6月1日为授予日,授予84名激励对象25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8.65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17年6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7.00万股,授予价格28.650元/股。

4、2018年7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70,000股调整为5,140,000股,回购价格由28.650元/股调整为14.325元/股,并为符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解锁股份数量为1,486,200股,同时,对第一次解锁时7名个人考核等级为“良”的激励对象所持有55,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8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号),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1,486,200股于2019年7月18日上市流通。2018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号),完成了对上述55,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5、2019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140,000股调整为8,738,000股,回购价格由14.325元/股调整为8.426元/股,并为符合第二期解锁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解锁股份数量为2,484,720股,同时,对第二次解锁时17名个人考核等级为“良”的激励对象所持有136,6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8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号),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2,484,720股于2019年7月22日上市流通。

6、2019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李健春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8%。

二、本次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规定,公司对离职的激励对象李健春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8%。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作出调整,因公司已实施2017年度、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调整后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426元/股。本次回购离职员工李健春68,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合计人民币601,580.59元。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05,438,770股减至805,370,770股。

三、预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注:因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时个人考核等级为“良”的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6,68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805,575,450股减至805,438,770股,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离职员工李健春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同意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完成《公司章程》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应流程。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5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李健春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05,438,770股变更为805,370,77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05,438,770元减少至805,370,7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公司决定对现有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予以修订,修订方案如下: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 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 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并修 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6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BOPP薄膜

改扩建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配合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玉溪市高新区南片区定位调整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按照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实施“退二进三”的政策,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拟将现有的BOPP薄膜生产项目搬迁至云南省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片区,并在该片区内投资建设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项目规划将原有的2条BOPP薄膜生产线搬迁至新厂址,并新增1条BOPP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等,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36,000万元,资金通过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投资事项,并授权签署相关决议、协议等法律文件。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简介: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在1992年成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1998年9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驻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授权和批准的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实行统一管理。玉溪市高新区位于玉溪市中心城区,紧邻泛亚铁路、昆曼高速公路,重点发展卷烟及配套产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及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截至2018年度,园区共有企业3073户,其中,外资企业129户,高新技术企业31户,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81户,私营企业2527户,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突破2.7万人。拥有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32个,院士(专家)工作站5个。先后承担了290余个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技术项目,先后荣获“国家火炬玉溪高新区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级绿色园区”“国家中小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三、项目实施主体

1、名称: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227881979

3、成立日期:1996年03月06日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

6、注册资本:叁亿叁仟零柒拾贰万叁仟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

7、法定代表人:段林强

8、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产的BOPP膜及相应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服务;对外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四、红塔塑胶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

4、项目资金: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5、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总投资为人民币36,000万元,项目规划引进国际先进设备,改造提升技术,技改搬迁原来的两条生产线并新增一条生产线,共建设平面拉伸功能薄膜生产线3条,形成年产7万吨功能性薄膜的生产能力。

五、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红塔塑胶(以下简称“丙方”)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年产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投资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为发展玉溪高新区包装新材料产业,加快公司包装材料产业的发展,响应“退二进三”政策,推进丙方搬迁工作,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丙方在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片区内投资建设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1、项目名称:年产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

2、项目投资及实施主体:为配合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南片区定位调整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乙方子公司丙方按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实施“退二进三”的鼓励政策,在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投资建设年产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项目公司为丙方,其核算地及纳税地仍为玉溪高新区。

3、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约110亩,选址在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具体以中介机构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4、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本项目总投资3.6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8亿元。建设内容为:建筑面积33000平方米,其中:车间厂房23000平方米,原料、成品库8000平方米,生产研发中心等其他配套设施2000平方米。引进国际先进设备,改造提升技术,技改搬迁原来的两条生产线并新增一条生产线,共建设平面拉伸功能薄膜生产线3条。购置大分切机3台,小分切机4台,配套国产配料罐10只及其他配套设备,形成年产7万吨功能性薄膜的生产能力。投产后以功能薄膜产品为主,年产3万吨卷烟包装用薄膜、2万吨工业用功能薄膜,2万吨多用途功能型包装薄膜。

4、甲方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项目用地、用电,致使本项目无法实施的,乙方及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不能兑现的,乙方及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承诺。

5、乙方及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及丙方原因,本项目从土地成交确认通知(或土地中标通知等文件)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收回项目用地和已兑现的扶持资金。

若项目用地未进行招拍挂或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乙方及丙方无偿交回项目用地给甲方;如项目用地已经完成招拍挂且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收回的项目用地款项由甲方按丙方取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款扣除上缴规费和基金后的金额返还丙方(不计息);

(2)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未能完成建设内容,未达到建设规模,未达到固投投资强度的,甲方将据实收回或核减丙方部分项目用地。被收回或核减的项目用地由甲方按丙方取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出让价款扣除上缴规费和基金及甲方对收回或核减部分项目用地涉及的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后的金额返还丙方(不计息);无法收回或核减的,由乙方和丙方将甲方已拨付的扶持补助奖励金按同比例连带返还甲方。

(3)丙方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的规划条件要求、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项目用地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变更项目,擅自转让、租赁项目用地或厂房的,甲方收回项目用地及地上构、建筑物,对丙方不予任何补偿。

(4)丙方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且停工3个月以上的,甲方收回项目用地,收回的项目用地款项由甲方按丙方取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出让价款扣除上缴规费和基金后的金额返还丙方(不计息),地上已经形成的构、建筑物无偿移交甲方,甲方不予丙方任何补偿。同时甲方一并收回所拨付的扶持补助资金。

(5)丙方项目投产后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长期停产或不动产闲置,乙方及丙方或债权银行需转让、出售或以股权转让方式处置项目用地及厂房等构、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须经甲方书面许可同意,且只能由甲方回购,不能以社会化公开拍卖出让方式处置。回购价格为:原土地挂牌价和建设成本之和,扣除高新区给予的奖励扶持补助资金,剩余部分为回购价格。

(6)因乙方及丙方原因,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建设、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再延期3个月,延期结束后还未完成项目建设、未竣工投产的,每延期1个月,甲方核减乙方5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超过协议约定期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建设、未竣工投产的,甲方收回已兑现的产业发展专项补助,取消所有奖励扶持补助政策。

(7)丙方固定资产总投资2.8亿元,实际固投投资规模应不低于80%。若实际投资规模低于80%,视为违约,则按其差额部分占约定总投资的比例扣减同比例的专项扶持资金和财政奖励扶持资金。

(8)丙方自2022年起每年产品销售收入、税收完成上述约定产品销售收入或税收指标90%及以上的,视为正常履约;若营业收入或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总额90%的,甲方将根据本协议调减当年财政奖励扶持兑现比例的30%。

(9)乙方及丙方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资金或转移甲方扶持补助资金的,应按套取资金或转移资金的1.5倍赔偿甲方。

6、本协议履行期间,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限制、调整,影响到具体合作事项的实施的,不应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但知悉调整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7、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为配合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南片区定位调整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公司积极响应和配合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落实“退二进三”政策。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国家政策,本项目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扩大公司BOPP薄膜的产能,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项目资金将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对外投资项目若顺利实施,对公司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资金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本项目投资额较大,若公司融资不能及时到位,项目进度将受到影响。

(2)本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对BOPP薄膜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3)本项目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招拍挂、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尚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4)由于项目周期较长,产生效益需时较久。此外,鉴于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项目建设及达到使用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公司和红塔塑胶签订的《年产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7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配合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玉溪市高新区南片区定位调整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按照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实施“退二进三”的政策,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拟将现有的BOPP薄膜生产项目搬迁至云南省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片区,并对原厂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地块)进行总部商务楼及配套商圈、解决公司及下属公司员工住房问题的商业地产开发,同时,公司拟授权董事会分步实施红塔塑胶原厂区“退二进三”相关工作,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决议、协议等法律文件。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须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2019年第七次股东大会拟授权董事会分步实施红塔塑胶原厂区“退二进三”相关工作,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决议、协议等法律文件。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简介: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在1992年成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1998年9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派驻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授权和批准的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实行统一管理。玉溪市高新区位于玉溪市中心城区,紧邻泛亚铁路、昆曼高速公路,重点发展卷烟及配套产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及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截至2018年度,园区共有企业3073户,其中,外资企业129户,高新技术企业31户,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81户,私营企业2527户,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突破2.7万人。拥有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32个,院士(专家)工作站5个。先后承担了290余个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技术项目,先后荣获“国家火炬玉溪高新区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级绿色园区”“国家中小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三、项目实施主体

1、名称: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227881979

3、成立日期:1996年03月06日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

6、注册资本:叁亿叁仟零柒拾贰万叁仟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

7、法定代表人:段林强

8、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产的BOPP膜及相应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服务;对外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四、红塔塑胶厂区基本情况

红塔塑胶厂区竣工时间为1996年12月,坐落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14号,该厂区经营20多年,地处云南省玉溪市南片区。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如下:

五、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和红塔塑胶(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退二进三”原址开发项目协议书》,内容如下:

乙方积极响应玉溪市和高新区提出的“退二进三”政策,决定将BOPP薄膜生产项目搬迁至九龙片区,对位于高新区秀山路14号的原厂址地块进行总部商务楼及配套商圈、解决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住房问题的商业地产开发。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退二进三”原址(秀山路14号)开发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乙方实施对秀山路14号原厂址地块进行开发的项目。乙方必须于2019年10月底前将原址地块开发利用方案上报甲方批准。

2、项目建设内容:乙方在原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新建乙方母公司总部商务楼;新建乙方及乙方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附属配套用房。

3、土地性质变更相关事项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九龙片区的“年产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面积以乙方现持的土地证面积为准。

(2)土地用途变更工作必须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对拟变更用途土地由甲方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乙方按照评估结果补交土地收益金。

(4)土地用途变更过程中须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及其它相关税费由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限一次性全额缴清。

(5)乙方原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土地用途变更后,乙方在搬迁项目完成前继续在原地块进行工业经营的期间,甲方给予乙方政策及法规合理性的确认。

4、项目实施期限及进度:乙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2021年12月)启动原址开发项目建设,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竣工完成。建设期限:2年(24个月)。本项目所有投资事宜由乙方自行完成,建设进度须严格按约定期限执行。

5、奖励扶持政策:按照《玉溪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南片区“退二进三”产业转型升级(2017年—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玉高开委通[2017]67号)文件精神,为鼓励乙方加快推进改扩建项目,尽快实施“退二进三”项目,甲方给予乙方搬迁后秀山路14号地块“退二进三”原址开发项目奖励扶持政策。具体扶持方式为:在乙方一次性补交清土地性质变更的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的税费后,在乙方秀山路14号的地块启动新项目建设当年,甲方奖励该地块用途变更时乙方补交的部分土地收益金。奖励标准为:根据《玉溪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南片区“退二进三”产业转型升级(2017年—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玉高开委通[2017]67号)文件第四项第2点的政策,本项目总部楼宇项目用地每亩奖励补交土地出让金扣除中央、省、市三级计提相关费用后的50%,面积以实际勘测定界面积为准;根据《玉溪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南片区“退二进三”产业转型升级(2017年—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玉高开委通[2017]67号)文件第四项第3点的政策,乙方近三年年均税收超过1000万元,除总部楼宇项目用地外,甲方对乙方其他项目用地每亩奖励补交土地出让金扣除中央、省、市三级计提相关费用后的20%,面积以实际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6、甲方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提执行,致使乙方项目无法实施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不能兑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承诺。

7、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启动项目建设的,甲方收回项目用地,收回的项目用地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所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扣除上缴规费和基金后的金额返还乙方(不计息);

(2)乙方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项目用地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变更项目,擅自转让、租赁项目用地的,甲方收回项目用地及地上构、建筑物,对乙方不予任何补偿。

(3)乙方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且停工3个月以上的,甲方收回项目用地,收回的项目用地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所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扣除上缴规费和基金后的金额返还乙方(不计息),地上已经形成的构、建筑物无偿移交甲方,甲方不予乙方任何补偿。

8、本协议履行期间,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影响到具体合作事项的实施的,不应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但知悉调整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9、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为配合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南片区定位调整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落实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退二进三”政策,红塔塑胶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

根据公司的规划,对红塔塑胶厂区机器设备和员工搬迁至玉溪九龙片区进行妥善安置,不涉及土地租赁等情况,也没有产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项目资金将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根据《“退二进三”原址开发项目协议书》,本次交易至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具体视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情况而定,红塔塑胶土地用途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金及其它相关税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全额缴清。公司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资金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本项目投资额较大,若公司融资不能及时到位,项目进度将受到影响。

(2)本项目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情况,红塔塑胶土地用途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金及其它相关税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全额缴清。本项目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的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尚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和红塔塑胶《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退二进三”原址开发项目协议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8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会议决议于2019年8月1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9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12日(星期一)。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为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9年7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传真至公司后请务必来电确认)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14日9:00-17:00。

3、 登记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前台。

登记信函邮寄: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

邮编:653100;

联系电话:0877-8888661;

传真号码:0877-8888677。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禹雪

联系电话:0877-8888661

传真:0877-8888677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敬请自理。

3、相关附件

附件一: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12”,投票简称为“恩捷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8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得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股东)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股东)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住所: 受托人住所:

对于以下议案,受托人按照以下指示,进行投票表决(请在适当的方格内填上“√”号,或不填):

(说明: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打“√”,“反对”、“同意”、“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按废票处理。)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结束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9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9年7月27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下午13时在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由监事会主席黄江岚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同意对其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红塔塑胶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年产7万吨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投资协议》。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实施“退二进三”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及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南片区定位调整及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意根据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分步实施公司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工作,签署相关协议。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0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李健春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6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426元/股。公司总股本由805,438,770股调整为805,370,77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05,438,770元调整为805,370,770元,并同意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7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号)。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离职员工李健春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8,000股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BOPP薄膜改扩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为响应云南省玉溪市“退二进三”政策,按照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拟将现有的2条BOPP薄膜生产项目搬迁至云南省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片区,并新增1条BOPP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等,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36,000万元,资金通过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BOPP薄膜业务的发展,扩大产能并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云南省玉溪市政府对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对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我们同意红塔塑胶厂区“退二进三”相关事项。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须提交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王平 卢建凯 宋昆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