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0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3月26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26),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3民初 1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华夏人寿诉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9年3月4立案后,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人寿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576万元;
2、被告华业资本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人寿逾期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利息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
3、驳回原告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479,662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3民初 15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09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华业债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
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5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6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发行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 6日支付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华业债
3、债券代码:12242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回售前利率为5.80%,回售后利率调整为8.5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 息 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8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 息 日:每年的8月6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C,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C。
13、债券余额:回售实施完成后,“15华业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剩余托管数为13,457,610张(1,345,761,000元)。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5华业债”票面利率为8.50%。每手“15华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5日
2、付息日:2019年8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业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期债券后续本金及利息偿付安排由发行人与投资者另行协商,经与全体债券持有人沟通,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券,其本金及利息款由发行人自行划付至债券持有人的资金账户中。若出现因债券持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获取其资金账户的情形,则对应债券持有人应享有的利息款由发行人先行保管,后续债券持有人可主动联系发行人并提供资金账户信息后由发行人划付利息款。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 税 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华业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发 行 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奕莹
联系电话:010-85710735
传 真:010-85710505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
2.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建峰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传 真:021-68826800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3.托 管 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王钰清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1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季度房地产经营
情况简报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6月,公司房地产项目实现签约金额0.15亿元,同比下降87.27%;实现签约面积0.08万平方米,同比减少79.04%;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房地产项目储备,无新开工项目,无竣工项目,公司房地产自有物业出租面积为 5.22 万平方米,无租金收入。
鉴于销售和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销售和工程数据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些许差异,相关阶段性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