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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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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5版)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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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丰A和每份合丰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丰A与合丰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丰A与合丰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丰A的开放期,如合丰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丰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合丰A、合丰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丰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合丰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丰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5%(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丰A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11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为2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由于2016年9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13日)。合丰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3月10日,合丰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由于2015年9月11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以此类推。

自2016年9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10个工作日,则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10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自2016年9月28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具体合丰A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前3个折算基准日与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丰A的第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丰B的运作

1、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享有,亏损以合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丰A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合丰B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13日证监许可[2014]1194号文注册。自2014年12月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年12月15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32,714,295.4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021.5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4年12月1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7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将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合丰A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合丰A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合丰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丰A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丰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丰A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合丰A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丰A每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合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合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合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丰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合丰A、合丰B的基金份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告,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2、合丰A的申购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合丰A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3、合丰A的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合丰A基金份额时不需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合丰A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合丰A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合丰A的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假设在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合丰A的申购份额=40,000/1.000=4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可得到40,000份合丰A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合丰A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合丰A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合丰A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在合丰A的赎回开放日,投资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即该投资人在合丰A赎回申请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合丰A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丰A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合丰A或延缓支付合丰A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丰A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的赎回份额(合丰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合丰A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合丰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发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得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关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与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后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其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在申购时A类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C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A、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39,840.64元

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60=37,585.5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可得37,585.5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A类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60=4,716,037.7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A类份额,可得4,716,037.74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60=377,358.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C类份额,可得377,358.49份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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