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当事人: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道洪,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宋彬,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智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雷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钱从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增持主体未履行增持计划
神雾节能于2018年1月19日披露公告称,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吴道洪、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以下合称“相关增持主体”)计划增持神雾节能股份。相关增持主体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神雾节能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但神雾节能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的公告显示,相关增持主体未在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前进行增持。
二、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神雾节能于2019年3月14日、3月21日披露的违规担保自查公告显示,神雾节能为其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及关联方共提供了2.195亿元的担保,占神雾节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但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
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吴道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负有责任,对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长宋彬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