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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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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版)

2019-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行以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持续推进面向客户、面向服务的信息化建设,能够较好地满足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

本行重视对业务区域布局的优化,以苏州市为核心,重点辐射江苏地区,在宿迁、淮安、常州、南京、南通和无锡等地设有分行。江苏地区经济快速全面发展为本行带来巨大市场机遇。作为苏州地区唯一一家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本行始终坚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战略理念,做社区金融服务的积极实践者,扎根江苏地区市场,深耕细作,对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着深刻理解。

本行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及市场方面储备充分,打造了高技能、学习型的员工团队;形成了在国内城市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信息技术核心竞争力;建立了扎实的市场基础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三)本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本行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本行的经营业绩,增强本行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本行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为3,110.86亿元,较2017年增加269.68亿元,增幅9.49%,贷款和垫款总额为1,413.27亿元,较2017年增加219.09亿元,增幅18.35%,存款总额为1,926.75亿元,较2017年增加239.39亿元,增幅14.19%,股东权益总额为245.86亿元,较2017年增加23.07亿元,增幅10.35%。

本行主要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等。

公司业务方面,主要包括存款业务、信贷业务、结算业务、中间业务等。丰富灵活的公司金融业务产品和强有力的营销手段及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是本行公司业务的重要特色。

个人业务方面,本行为个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代理业务以及理财业务等,凭借优质的金融服务和良好的品牌形象,本行个人客户规模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实现了基础客户与中高端客户的同步发展。

金融市场业务方面,主要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回购、理财业务、票据及同业业务等。资金业务是本行重要的支柱性业务,是本行重要的利润中心之一。经过十多年的运作和经验积累,本行资金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并在金融同业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金融市场总部采用成熟先进的资金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前中后台的一体化管理,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市场总部取得了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且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币拆借会员。

2、本行现有业务板块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本行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行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及法律合规风险等。

(2)本行主要改进措施

本行实施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建立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持续推进与本行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坚持防范最终资产损失的原则。同时,本行不断完善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建立风险责任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手段的提升,重视培育全员的风险管理思想与文化,统筹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提升本行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本行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本行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将大力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主要体现在更加合理的分配信贷资源,提升客户的收益率水平;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在业务发展中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保持股东回报政策的稳定性

为了稳定股东回报政策,《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比例等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订了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3)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能够更好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以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全面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全面建设前中后台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四)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苏州银行的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苏州银行的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苏州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苏州银行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苏州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苏州银行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苏州银行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苏州银行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苏州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则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订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同时,股东大会同意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规则而需要对上述方案进行修改时,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上述方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通过的《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七、关于避免与本行同业竞争的承诺

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园区经发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苏州银行5%以上股份的期间内:

1、本公司将不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银行业务,以避免对苏州银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公司全资、控股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营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相竞争的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八、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一)本行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本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而言:

(1)本行将在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全部A股新股的程序,并及时对外公告;

(2)本行将对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新股在回购期内按照回购事宜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的价格完成回购;

(3)具体回购的实施将根据上述原则按照本行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进行。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行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第一大股东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苏州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苏州银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购回事宜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苏州银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行现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行将严格按照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行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行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行应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行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和园区经发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苏州银行说明原因,并由苏州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处罚,自苏州银行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苏州银行股东大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苏州银行董事会上的投票权;

(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苏州银行说明原因,并由苏州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人应向苏州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四)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苏州银行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本行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银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和东吴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行律师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文件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本行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本行会计师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文件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1)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

(2)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3号);

(3)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4号);

(4)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5号)。”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05号”文批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33,333,334股新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发行价格为7.8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44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苏州银行”,股票代码“002966”。本次公开发行的333,333,334股股票将于2019年8月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8月2日

(三)股票简称:苏州银行

(四)股票代码:00296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333,333,334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3,333,334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333,333,334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注1:持有股份的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2年8月2日的股东具体包括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本表单独列示之前十大股东外)、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申报期间新增股东(不含通过继承的方式受让的股东)、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0年8月2日。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本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ANK OF SUZHOU CO., LTD.

3、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5、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6、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金融业”大类下的“J66货币金融服务业”。

9、电话:0512-69868556

10、传真:0512-69868409

11、电子邮箱:dongban@suzhoubank.com

12、董事会秘书:李伟

二、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董事会有14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4名、股权董事5名、独立董事5名。本行董事任职情况如下表列示: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有9名监事,本行监事任职情况如下表列示: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有11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5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列示: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有4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合计2,000,000股;共有2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合计553,520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本行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行的股本总额为3,333,333,334股,股东户数共587,277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33,333,334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为7.86元/股。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3,333,334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300,000,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网下配售股份数量为33,332,834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

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3,519,168户,有效申购股数为229,108,609,500股,配号总数为458,217,219个,中签率为0.1309424821%,网上发行的有效申购倍数为763.69409倍,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分别为848,743股、104,650股,合计953,393股,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8601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2,000.00万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7月24日对本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15205_B01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969.31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为3,460.38万元,会计师费用为274.06万元,律师费用为386.79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为178.27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为669.81万元。(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0.14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本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62,000.00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4,969.31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7,030.70万元。(此处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与发行费用以及募集资金净额之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840元/股(按本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5元/股(按本行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行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行2019年3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5号)。本行已披露《审阅报告》,且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行2019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二)2019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2019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是本行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作出的,主要经营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归属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本行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者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丽燕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城投集团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国发集团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本行正常经营决策,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未召开监事会。

(十三)2019年7月2日,保荐机构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函(发行监管函〔2019〕848号)》。函件要求:

“举报信反映,招股书没有披露苏州银行是由苏州吴县信用合作社经过几次转制改制而来的,存在自然人在改制前持有的原始股没有在上市股东里面显示出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上述举报信事项是否属实,如属实,请核查说明具体情况及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经核查,本行前身东吴农商银行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而成的金融机构,故本行招股说明书的历史沿革部分从东吴农商银行的发起设立开始披露符合实际情况。且,目前10家已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已上市农村商业银行均将由原信用社改制后组建设立商业银行之日作为历史沿革的起始日,而未对原信用社及其前身的改制情况进行披露,与本行的披露方式一致。

经核查,对于有明确意思表示选择将原股金转为东吴农商银行股份的原苏州农信联社社员,均已签署发起人协议,并经苏州天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中验字[2004]第558号)、《股东资格审核证明》(天中验字[2004]第558-1号)予以核验,同时,取得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同意筹建和开业的批复,因此,上述人员已取得东吴农商银行股东资格,不存在未予统计或披露的情形。对于有明确意思表示选择将原股金退股的原苏州农信联社社员,鉴于:(1)在东吴农商银行新设成立之后,苏州农信联社已终止注销,苏州农信联社和东吴农商银行不存在股东层面必然的承继关系。(2)有明确意思表示选择将原股金退股的原苏州农信联社社员并未签署发起人协议,未参与东吴农商银行的发起设立,且退股行为真实存在。因此,有明确意思表示选择退股的原苏州农信联社社员不是本行的股东,不具备本行的股东资格。

整体上看,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的上述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号码:0755-8294 3666

传真号码:0755-8308 1361

保荐代表人:温立华、王玲玲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号码:0512-6293 8558

传真号码:0512-6293 8500

保荐代表人:施进、尤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日

(上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