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9年6月2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9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38年1月1日之后申购或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2041年第一个工作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限,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赎回。
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阶段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确认日。
本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转型为银华尊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不再设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六)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1.00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7780。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下转30版)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