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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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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9-053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9号),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环境”)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1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55,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24日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31080001号《验证报告》。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6月25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7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48,531,659.39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上海环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威海环文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分别与上海环境、相关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7月30日,本次四方协议监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四、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环境(甲方)与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丙方)、保荐机构(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冯进军、李鸿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后续增资资金到达专户,以及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