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9-084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被告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的控股股东。
3、涉案的金额:暂为人民币27910万元。
4、2015年1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增资东方柏丰,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东方柏丰51%的股权;另一股东云南柏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东方柏丰100%股权,下称“柏丰集团”)持有东方柏丰49%的股权。
公司与柏丰集团于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昆明市东方首座项目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约定:柏丰集团将其持有的东方柏丰49%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用于担保柏丰集团能够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应尽义务,其中包括如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本案原告)选择货币补偿的,则需由东方柏丰承担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860万元,货币补偿总款项实际发生金额不足3860万元的由东方柏丰据实支付,超过3860万元的部分由柏丰集团自行承担。
5、东方柏丰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于2019年4月8日以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总标的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截至目前,相关财产保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冻结了被保全人金新国际有限公司持有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35.58%股权;冻结了被保全人柏丰集团持有呼伦贝尔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冻结了被保全人柏丰集团持有黑龙江省云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6、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双方对诉讼标的争议较大,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30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昆明市中院已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昆明市五华区中医院)(下称“五华医院”)与东方柏丰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立案。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0年8月,五华医院与东方柏丰签订了《崇仁街52号房屋回迁安置协议》(下称“《回迁协议》”),约定五华医院将位于崇仁街52号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930平方米)交由东方柏丰拆除,东方柏丰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对五华医院进行安置,东方柏丰需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五华医院交付位于东方首座项目A-04号地块面积为1930平方米的房屋,并提供东风西路119号的房屋给五华医院作为过渡安置用房,安置房所产生的租金由东方柏丰承担。如东方柏丰逾期交房按照10万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如不能交房的,则由东方柏丰按照同地段、等面积、与回迁房相同结构质量的房屋的市场价对五华医院进行一次性赔偿。《回迁协议》还对安置房楼层位置选定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载明:《回迁协议》签订后,五华医院已按时将约定房屋交给东方柏丰拆除,但东方柏丰至今未如约交付相应房屋,且过渡安置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五华医院特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交付东方首座A-04号地块面积为193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如不能交付房屋,则向五华医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790万元(暂按同地段、等面积房屋市场价格2万元/平方米计算,具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支付未按时确定安置房屋楼层、位置的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3、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900万元(自2012年6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2556天,每天按人民币10万元计算);
4、请求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支付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柏丰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总标的暂为人民币2791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柏丰集团(东方柏丰原股东,现持有东方柏丰49%的股权)签署的《增资协议》对因五华医院用地拆迁所产生的总款项(包括不限于:违约金、按市场价格向五华医院赔偿款、安置过渡费等)负担方式约定如下:如五华医院选择货币补偿的,则需由东方柏丰承担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860万元,货币补偿总款项实际发生金额不足3860万元的由东方柏丰据实支付,超过3860万元的部分由柏丰集团自行承担,如由东方柏丰承担的,柏丰集团应当于东方柏丰实际承担后10个工作日向东方柏丰赔偿,或按该金额的51%向公司赔偿;如五华医院选择回迁安置的,由柏丰集团负责协调东方柏丰与五华医院签署协议明确1930平方米安置房回迁至东方首座项目西楼写字楼,如最终明确的回迁位置非东方首座项目西楼写字楼物业且对外售价高于东方首座项目西楼写字楼(以经东方柏丰董事会审议并备案的价格为准)则差额部分由柏丰集团承担并补偿给东方柏丰,同时回迁安置除安置房外需由东方柏丰承担的费用为:过渡费及根据《回迁协议》需承担的租赁费,除以上两项费用外无其它任何费用需由东方柏丰承担,如由东方柏丰承担的,柏丰集团应当于东方柏丰实际承担后10个工作日向东方柏丰赔偿,或按该金额的51%向公司赔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5-06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
因此,根据《增资协议》约定,东方柏丰需承担的费用仅为过渡费及《回迁协议》约定的租赁费,其他费用由柏丰集团最终承担。
目前,双方对诉讼标的争议较大,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