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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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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9版)

2019-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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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营业务:电力系统变电站复合外绝缘、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和橡胶密封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马斌、陈小琴,马斌持有控股股东神马控股100%的股权,神马控股持有神马电力75%的股份;陈小琴持有神马电力25%的股份。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41,516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4.449万股

二、发行价格:5.9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对象配售400.34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市值申购发行3,604.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572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01,203股,合计102,775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6%。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37,864,270.60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31,535,632.01元。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7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6,328,638.59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37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6元(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10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上半年和2019年上半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8年上半年和2019年上半年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详见附件一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其中2019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2019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情况

(一)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较2018年末增加4,716.67万元,增幅9.19%,主要是由于货币资金增加所致。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非流动资产较2018年末增加7,880.61万元,增幅20.20%,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增加及新增土地无形资产期末余额增加所致。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较2018年末增加6,051.27万元,增幅57.79%,主要是由于新工厂的建设导致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增加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增加所致。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非流动负债较2018年末增加652.10万元,增幅11.87%,主要是由于递延收益增加所致。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较2018年末增加5,893.91元,增幅7.95%主要是由于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为30,213.1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6,414.03万元,下降幅度17.51%;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5,893.9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458.17万元,下降幅度7.21%;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94.8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513.73万元,下降幅度8.41%;

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受特高压工程投资影响,变电站复合外绝缘产品运营收入有所下降所致。

(三)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9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9,283.1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624.22万元,主要系销售产品收到的现金增加及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所致。

2019年上半年,公司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金额为-4,117.92万元,较去年同期所使用的现金流量增加3,906.29万元,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019年上半年,公司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金额为-134.89万元,较去年同期所使用的现金流量减少634.07万元,主要系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及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各减少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之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号:8110501013401341760

金额:165,523,994.23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扣除发行保荐费用)

用途: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专户

2、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一鸣、金晓荣,可以在乙方对外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

账号:32050164263600001676

金额:52,528,955.62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扣除发行保荐费用)

用途: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专户

2、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一鸣、金晓荣,可以在乙方工作日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电话:021-61118542

传真号码:021-61118973

保荐代表人:石一鸣、金晓荣

联系人:闫强、季清辉、胡楠栋、曹积泰、夏青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