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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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2019-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64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江西省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安福项目”或“本项目”),新设安福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

● 协议名称:《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 协议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安福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总投资约为人民币2.7亿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投资于本项目。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采购人安福县城市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9)。

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400万元;批准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投资于本项目;同意授权管理层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19年8月2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安福公司与安福县人民政府、安福县城市管理局就投资建设安福项目签署《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处理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总投资约人民币2.7亿元。该项目采用BOT的合作模式,特许期为30年(含建设期),本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10亩。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投资于本项目。

(二)新设子公司情况

公司已在安福县新设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已取得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8PC578A

名称:安福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程五良

注册资本:捌仟肆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8日

营业期限:2019年07月08日至2049年07月07日

经营范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研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安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玮;法定地址,江西省安福县行政中心四楼。

(二)乙方,安福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五良;注册资本,8,400万元;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186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研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

安福县人民政府与安福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指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

(二)特许经营:指甲方授予社会资本方,通过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移交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独占性地处理安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所有生活垃圾等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的权利。

(三)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具有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特许经营协议不符,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在开工日前将项目土地提供给项目使用;按协议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供应生活垃圾;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协助乙方协调电力公司适当、适时履行《购售电合同》等。

(四)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享有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利;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所有权;在特许期内享有对项目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协议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承担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提供持续、安全、稳定的垃圾处理(含渗沥液处理)服务等。

(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将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项目特许期30年,自生效日起(含2年建设期、28年运营期)。

(六)建设期限:本项目的建设期为24个月,自生效日起至最终完工日止。

(七)土地使用: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10亩。乙方在特许期内依法使用项目土地,特许期满后,乙方将土地全部无偿移交给政府。

(八)垃圾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服务费每月度支付。月度垃圾处理服务费为月度处理量乘以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乘以绩效考核约定的支付比例。根据协议的约定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九)争议的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20天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十)合同生效:本协议自甲方、授权实施机构与乙方、社会资本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固废处理业务发展规划,本次签署特许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拓展江西省固废处理市场,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裁会议纪要;

2、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