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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9-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柯力传感股票代码:603662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力传感”、“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公司股东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鲁忠耿、黄朝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2、公司董事柯建东、林德法、项勇、陈建鹏,高级管理人员柯建东、林德法、项勇、马形山、陈建鹏、胡向光、姚玉明、李胜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柯建东亲属鲁忠耿、黄朝霞,柯建东控制或参股公司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公司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相关回购股份之事宜:

1、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预案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5、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的2%。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的2%;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的8%;

(3)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等于本公司获得的累计募集资金净额减去以前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6、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7、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增持股份之事宜: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应在上述有关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的20%。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的50%;

(3)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4、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实施增持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公司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稳定股价方案投赞成票,并尽力促成股东大会通过稳定股价方案。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其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影响发行条件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按照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回购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孰高者为准)。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存在公开发售股份情形的,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同时实施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股东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或实施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股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新股回购。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2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影响发行条件的,做出回购股票的公开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将依法购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人将基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所获之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回购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孰高者为准)。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股份回购。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20日内启动购回股份的措施。

5、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柯力传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柯建东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股东)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柯建东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若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生产运营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二)2019年1-3月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立信事务所对本公司2019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426号《审阅报告》。

公司2019年1-3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截至2019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132,224.78万元,负债总额为26,371.3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5,474.53万元;2019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5,093.24万元,较2018年1-3月增长20.42%;2019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72.70万元,较2018年1-3月增长60.70%;2019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3.09万元,较2018年1-3月增长43.51%。

(三)2019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2019年1-6月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营业收入为33,373.99万元至36,887.04万元,同比增长4.09%至15.0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53.66万元至8,348.79万元,同比增长28.67%至42.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91.86万元至6,512.06万元,同比增长40.28%至55.05%。

公司预计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系公司于2018年1-6月对应收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款项计提了合计1,239.51万元的坏账准备,2018年1-6月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较高所致。

公司预计2019年1-6月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前述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279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对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67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柯力传感”,证券代码“603662”;其中本次发行的2,985.0114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8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8月6日

(三)股票简称:柯力传感

(四)股票代码:60366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940.045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985.0114万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2,985.0114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该部分参照《上市公告书》中“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股份锁定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Keli Sensing Technology (Ningbo) Co.,Ltd.

3、注册资本:8,955.034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柯建东

5、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9日

6、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0日

7、住所: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199号

8、邮政编码:315033

9、联系电话:0574-87562290

10、传真号码:0574-87562271

11、互联网地址:http://www.kelichina.com

12、电子信箱:dmb@kelichina.com

13、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14、董事会秘书:李胜强

15、主营业务:研制、生产和销售应变式传感器(其中主要为应变式称重传感器)、仪表等元器件,提供系统集成及干粉砂浆第三方系统服务。

16、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传感器的研发、制造、销售;传感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租赁;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服务,计算机硬件销售及售后服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土木工程机械安全附件及检测装置、环卫配套设备及保护装置、工程测力设备、压力检测设备、汽车检测装置的制造、销售及租赁;家用电器的制造、销售;电子产品、计量器具、金属、五金交电、建材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17、所属行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现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8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柯建东合计控制公司70.06%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公司59.96%的股份,通过森纳投资控制公司9.28%的股份,通过申宏投资控制公司0.8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外,柯建东还持有申克投资1.88%的股份。柯建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柯建东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生于1970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6月至1994年8月,任宁波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市委政研室秘书;1994年8月至2000年7月,任宁波北仑柯力传感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02年11月,任宁波北仑柯力传感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宁波柯力传感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12月至2011年10月,任宁波柯力传感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柯力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柯力传感董事长、总经理,柯力投资执行董事。现任柯力传感董事长、总经理,安徽柯力执行董事、柯力国贸执行董事、总经理、余姚太平洋董事长、湖南安斯耐柯董事长、广东安斯耐柯执行董事、大连锐马柯执行董事、四川央衡监事、陕西央衡董事长、柯力物联网执行董事、森纳投资董事长、申宏投资董事长。

最近三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下转8版)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199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