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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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的公告

2019-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ST菲达 公告编号:临2019-06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为上诉人。

● 本次公告案件数量:2个。

案件一

(一)一审诉讼情况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宏益”)

诉讼代理人:吴建南、岑桢,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顾嘉阳,本公司员工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8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二)一审判决

2018年9月,本公司收到(2018)苏0282民初5831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已垫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48,342.81元。

如江苏海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3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33元,由江苏海德负担。

一审情况详见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临2018-06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三)二审上诉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本公司员工;武忙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受理时间:2018年10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苏028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嘉德宏益承担。

上诉理由:江苏海德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24.83万元。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

(一)一审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泛宇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泛宇”)

诉讼代理人:陈琦、吴忠华,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本公司员工

起诉日期:2018年10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二)一审判决

2019年2月,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118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泛宇工程款393.403712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36万元,由江苏海德负担。

一审情况详见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的临2019-01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的公告》。

(三)二审上诉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楼科昂,本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北京泛宇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赵宏光,北京泛宇员工;陈琦,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受理时间:2019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

上诉请求:1.撤销(2018)苏0282民初11821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北京泛宇承担。

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判定40.494212万元保证金江苏海德应支付给北京泛宇,江苏海德认为与事实不符;2、原审法院对扣减税金未予判定,损害江苏海德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江苏海德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该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四)二审民事调解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210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由江苏海德向北京泛宇支付393万元以了结本案;

2.江苏海德应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向北京泛宇支付40万元,余款353万元江苏海德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31日之前各支付三分之一;

3.上述款项如江苏海德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北京泛宇有权就未付款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收取违约金;

4.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272元减半收取19,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272元减半收取19,136元,均由江苏海德承担;

5.自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6.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暂估应付款353万元。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因2017年公司已计提该项成本,预计不会影响本年损益。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期实际情况与本次公告内容有重大差异,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