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9-6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或“公司”)分别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19)沪74民初72号及(2019)沪7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租赁公司”)
被告一: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智能”)
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东莞智能向中电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Ⅰ》项下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金额暂计人民币99,143,178.18元;
(2)判令东莞智能向中电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Ⅱ》项下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金额暂计人民币107,435,566.72元;
(3)判令沈阳机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2019年2月2日披露此事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2019-22公告。
三、判决情况
(一)《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2号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98,963,177.18元。
2.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以每期租金实际到期日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元。
4.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74,357.38元。
5.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至第4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515.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7,515.89元。
(二)《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3号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07,210,108.60元(已到期租金8,246,931.42元,未到期租金98,963,177.18元)。
2.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以每期租金实际到期日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元。
4.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0,576.68元。
5.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至第4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977.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8,977.83元。
(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将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四、尚未披露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事项: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基于现有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约1951万元。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以终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2号
2.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3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