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8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8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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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薛革文主持,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黄建兵先生因事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振杰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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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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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经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薛革文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琤、陈洋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