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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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2019-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9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尤夫”)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ST尤夫于2019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或有担保事项统计结果的公告》,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ST尤夫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其关联方以*ST尤夫或*ST尤夫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16起,担保总金额19.32亿元,占*ST尤夫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7.64%。*ST尤夫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4月28日,*ST尤夫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众华在审计报告中表示,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无法判断*ST尤夫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判断大宗贸易和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ST尤夫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ST尤夫,控股股东尤夫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董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时任财务总监吕彬提出了听证申请。

*ST尤夫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ST尤夫系受害者,主观上并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故意;二是*ST尤夫获知违规担保事项后,均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整改;三是*ST尤夫积极配合年报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年审会计师就*ST尤夫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并非*ST尤夫不配合导致。

尤夫控股的主要申辩理由为:尤夫控股只是持股平台,*ST尤夫受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操纵,主观上并不存在以*ST尤夫的名义为自身提供担保的故意,对违规担保事项并不知情。

颜静刚的主要申辩理由为:截至目前*ST尤夫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事项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翁中华、吕彬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本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违规的故意或过错,未参与谈判、签署相关合同;二是颜静刚曾安排金融机构给*ST尤夫做融资,在此过程中*ST尤夫把公章出借给集团,担保合同上是集团工作人员的签字;三是积极整改,推动公司控制权变更和债权债务重组;四是积极配合年报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年审会计师就*ST尤夫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并非其本人不配合导致。

除上述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外,宋国尧、杨建兴、崔皓丹、左德起、杨梅方、李跃平、银奔、高先超、孟祥功、袁萍、王锋、赖建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为其本人未参与相关违规行为。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1.*ST尤夫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1条、第8.3.4条的规定。*ST尤夫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2.*ST尤夫控股股东尤夫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3.*ST尤夫董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4.*ST尤夫时任财务总监吕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考虑到财务总监吕彬的职责分工,其对违规担保承担次要责任,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5.*ST尤夫时任董事宋国尧、杨建兴,时任独立董事崔皓丹、左德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6.*ST尤夫监事杨梅方、李跃平,时任监事银奔,副总经理高先超、孟祥功、袁萍、王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7.*ST尤夫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赖建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宋国尧、杨建兴,时任独立董事崔皓丹、左德起,监事杨梅方、李跃平,时任监事银奔,副总经理高先超、孟祥功、袁萍、王锋,时任财务总监吕彬,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赖建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颜静刚和翁中华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第9.22条的规定,公司将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5),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9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第9.22条的规定,公司将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

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定于2019年8月15日15:00-16:00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2、本次公开致歉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 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公开致歉会。

3、本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出席本次公开致歉会。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公开致歉会。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