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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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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日期:

附件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 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9—30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8月9日在华夏银行大厦三层第五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30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10人,实到监事9人,田英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李连刚监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0票。到会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孙彤军监事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本行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行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本行2019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本行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本行不良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将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组成第八届监事会。现对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监事候选人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换届原则

本次换届将遵循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确定的监事资格、监事选举程序进行。

(二)第八届监事会的组成

1.第八届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

2.组成结构如下:股东监事2名,职工监事4名,外部监事5名。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股东监事候选人

(1)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比照本行章程中关于向股东大会提案的相关规定,向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议案,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能同时提名监事候选人和董事候选人。

(2)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在提名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行监事会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行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监事职责。

2.职工监事候选人

职工监事的选任依照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外部监事候选人

(1)本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向监事会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已经提名股东监事的不得再提名外部监事,且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外部监事又提名独立董事。

(2)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在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行监事会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行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将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四)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要求

1.本行股东可于2019年9月20日前(含9月20日)向本行监事会提名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

2.提名股东采取传真和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提案。提名截止日期2019年9月20日(提案期限为9月16日至9月20日);

3.提案内容(格式见附件)包括:

(1)提名人名称、股东账户卡号、持有股数、联系电话(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2)被提名人姓名、推荐担任职务(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简历;

(3)被提名人同意函。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监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10-85238569,传真:010-85239605。)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8月13日

附件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提名人签章:

日期:

附件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函

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本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被提名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