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9-04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14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控”)拟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港股通增持公司H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截至2019年8月12日,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2019年8月13日,公司接到银河金控的通知,现将此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银河金控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银河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银河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保险”)合计持有公司5,160,610,864股A股股份及658,000股H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0.913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H股股份
(三)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
(四)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8月13日起12个月
(五)增持股份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结果
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银河金控通过港股通累计增持公司H股股份25,927,5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2558%。本次增持完成后,银河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银河保险合计持有公司5,160,610,864股A股股份及26,585,500股H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1.1696%。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银河金控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增持人和银河证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9-050
债券代码:136656 债券简称:14银河G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2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23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4银河G4(136656)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5年,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为3.14%。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2019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9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2日
(二)付息日:2019年8月23日
三、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3.14%,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40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601-605室
联系人:梁秀国
联系电话:010-66290193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