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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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执19号《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19-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公告编号:2019-11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执19号《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及其他相关方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浙商”)之间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执19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1、2018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由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前足额支付就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1,173,801,344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2018年5月10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等9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裁定书》),《裁定书》及《通知书》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3、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

4、2018年11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号(2018)浙民初21号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案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

5、2019年1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计付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42,785,152元款项),以及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时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的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6、公司于2019年2月1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院审理期间,公司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向,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协议书》,公司于当日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37号《民事裁定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最高法民终437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

7、原告浙江浙商依据(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高院于近日作出(2019)浙执19号《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2018)浙民初21号判决书,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方”)应归还欠款1,179,783,314.34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高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公司及相关方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247,183.31元。

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公司及相关方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公司及相关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如公司及相关方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方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应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预期无法在期限内完全履行义务。因债权人浙江浙商已向浙江省高院申请查封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的股权(出资人民币54000万元,下称“成都天马股权”),浙江高院出具了(2019)浙法委评10号《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书》,拟对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股权进行评估。若法院后续通过司法拍卖形式强制执行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股权,公司主营业务中将无轴承业务。

有关本执行对财务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评估及拍卖情况进行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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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