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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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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5版)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19-072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4日,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1日,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披露《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6月16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6、2018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说明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312,971,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40,686,334.5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不送红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0.15万股调整为630.225万股,回购价格由14.02元/股调整为9.26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31.50万股,回购价格由13.21元/股调整为8.72元/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312,971,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40,686,334.5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不送红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0.15万股调整为630.225万股,回购价格由14.02元/股调整为9.26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31.50万股,回购价格由13.21元/股调整为8.72元/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312,971,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40,686,334.5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不送红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0.15万股调整为630.225万股,回购价格由14.02元/股调整为9.26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31.50万股,回购价格由13.21元/股调整为8.72元/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授予数量、回购价格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售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19-073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4日,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1日,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披露《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6月16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6、2018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第二个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9月14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9.05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0%。具体如下: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2018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18年度的考评结果,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0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08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0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10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89.05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售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19-074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4日,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1日,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披露《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6月16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6、2018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第二个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9月14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具体如下: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2018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18年度的考评结果,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0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9.4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售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公告编号:2019-075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公司、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下属子公司就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相互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3、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分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整,其中下属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占用该笔总额度不超过1亿元整,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泰山西路1728号的土地、房产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分行提供抵押担保;

4、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分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整(或等值外币),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其中下属子公司杭州乾景科技有限公司占用该笔总额度不超过0.2亿元整,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下属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占用该笔总额度不超过0.5亿元整,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其中下属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占用该笔总额度不超过1亿元整,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银行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等,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永胜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3年07月29日

(2)法定代表人:童永胜

(3)注册资本:46,945.7706万人民币

(4)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A;B;C501-C503;D;E

(5)经营范围: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产品、电气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包括家用电器电源、工业与通信电源、节能灯及高频镇流器、便携式设备电源、医疗设备电源、电机及变频驱动器和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触摸屏、工业自动化软件、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并为经营上述产品及业务提供必要的工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售后维修服务、电池采购并配套销售服务;经营上述各项产品及系统的采购、零售(不设店铺)、批发、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6)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人民币元)

截至2019年7月31日,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6.94%。

2、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1日

(2)法定代表人:童永胜

(3)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4)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C505、C507、C509、C511、C512、C514、C516

(5)经营范围:电机及电气控制技术相关的硬件与软件产品研发、销售及服务(不含前置许可项目)。

(6)公司持股比例:100%

(7)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人民币元)

截至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8.12%。

3、杭州乾景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年05月18日

(2)法定代表人:童永胜

(3)注册资本:3,355.7045万人民币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8号迎春智谷一区408-85

(5)经营范围:生产:伺服电机、电机控制柜(生产场所另设);伺服电机潜油螺杆泵、潜油电泵、数控往复式潜油电泵、石油钻采设备、通用机械产品、石油钻采配件和工具、计算机软硬件、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电设备、压力管道及其配件、石油钢管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维修及销售;石油开采技术服务;批发、零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电设备;自有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公司持股比例:51%

(7)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人民币元)

截至2019年7月31日,杭州乾景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7.3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公司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相关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公司、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下属子公司就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下属子公司就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乾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前述公司、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为0.00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担保仅限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含公司与子公司相互之间)为人民币27,412.21万元,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65%。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19-076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米特”或“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蓝色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河谷”)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以下简称“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蓝色河谷一般账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49号)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50万股,并于2017年3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1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4,156.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26.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7]0382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拟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株洲电气会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会同华林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蓝色河谷会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华林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内部用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蓝色河谷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以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蓝色河谷一般账户;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蓝色河谷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财务部按季度编制本季度银行票据支付及置换情况汇总表,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蓝色河谷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麦格米特、蓝色河谷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蓝色河谷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蓝色河谷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蓝色河谷一般账户。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蓝色河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蓝色河谷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蓝色河谷一般账户。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蓝色河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蓝色河谷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

(1)麦格米特全资子公司蓝色河谷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蓝色河谷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麦格米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经针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

(3)麦格米特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管理。

综上,华林证券对麦格米特全资子公司蓝色河谷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公告编号:2019-077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7日起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新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准则。对2019 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印发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1)资产负债表项目

①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②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③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项目;

④减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

(2)利润表项目

①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②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等项目;

③“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现金流量表项目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

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新增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主要反映:(1)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2)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对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更部分报表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不涉及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不产生影响,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9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