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9-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L6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阳光新业”)于2019年8月15日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L5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8月15日,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情况告知函》及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更正:

对《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L59)的更正:

一、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原文为: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更正为: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原文为:

1、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不存在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况。

3、北京燕赵股改承诺如下: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北京燕赵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或股票分红方案、配股等,减持价格限制标准做相应除权调整)。北京燕赵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北京燕赵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上述股改承诺已于2011年1月13日履行期满。

4、本次减持与北京燕赵于2019年2月1日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北京燕赵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配合相关股东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更正为:

1、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北京燕赵股改承诺如下: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北京燕赵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或股票分红方案、配股等,减持价格限制标准做相应除权调整)。北京燕赵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北京燕赵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北京燕赵于2008年12月18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4.462元/股价格卖出90000股,违反上述价格承诺。北京燕赵已在当年及时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违反股改承诺的情况。上述股改承诺已于2011年1月13日履行期满。

3、本次减持与北京燕赵于2019年2月1日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北京燕赵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配合相关股东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原文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品房业务的基础之上,同时发展各项材料销售及建筑技术咨询业务。为公司运营发展需要及完善资金规划安排,自2007年10月开始,信息披露义务人逐步减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所得资金用于其日常营运资金。

自本报告签署日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能性, 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更正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品房业务的基础之上,同时发展各项材料销售及建筑技术咨询业务。为公司运营发展需要及完善资金规划安排,自2007年12月开始,信息披露义务人逐步减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所得资金用于其日常营运资金。

自本报告签署日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能性, 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原文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7年10月至2019年8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燕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卖出阳光股份股票15,072,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1%。

北京燕赵减持股份情况:

更正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26日至2019年8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燕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卖出阳光股份股票15,072,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1%。

北京燕赵减持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原文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燕赵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更正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燕赵于2008年12月18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4.462元/股价格卖出90000股,违反股改价格承诺(即:自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北京燕赵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北京燕赵已在当年及时将卖出资金划入阳光股份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除上述事宜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燕赵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