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9-104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16日15:3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15日一2019年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15:00至2019年8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座1812-181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年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黄海霞、罗平、李志君、胡建国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署的《关于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委托表决权的约定,股东李志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7,078,161股股份(上市公司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控股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3,136,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0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3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2,955,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0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19年度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55,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1%;反对1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1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44%;反对1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82,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易文玉律师、丁紫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184号
致: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2019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关于提请增加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该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新增上述临时提案。除新增上述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座1812-1816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322,955,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804%。其中,股东李志江先生已将其持有的公司27,078,16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行使。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名,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8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2,955,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1%;反对18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1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4%;反对1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95,082,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易文玉
负责人:张炯 丁紫仪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