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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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相应条款以及被引用条款的顺序、编号。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3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6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2、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3、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2、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