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9-015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司法冻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将《问询函》发给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及相关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司法冻结2331.6 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4.57%,占公司总股本的14.87%。请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郑良才核实并补充披露:(1)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2)相关司法冻结事项是否与上市公司有关。
回复:(1)经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及相关股东核实,郑良才及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331.6万股被司法冻结(公司收到2019年8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2019)浙02财执保267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被冻结公司股份29,491,960股)。截止公告日,共计被冻结公司股份29,491,960股,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该财产保全裁定所对应的案件原告为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被告为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和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和徐俭芬,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争议起源于2016年9月广州亿合与成形控股、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和徐俭芬签订《合作协议》等协议,广州亿合拟受让成形控股股权,成形控股持有公司33.08%股份,转让总价款按成形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乘以45元/股(当时总股本8000万股)的价格确定,以每股55元价格(当时总股本8000万股)拟受让广达投资持有公司6.38%的股份,精微投资持有公司5.65%的股份,共计拟转让45.11%的股份。协议多处条款中约定在不违背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在股份限售解除后转让。广州亿合意在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控制权。广州亿合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26日共支付部分定金2.2亿元。《合作协议》经过三次修订调整,于2016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年12月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7年12月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但后续未实施股权转让及交割。2019年8月5日股东收到广州亿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协议,返还支付的款项及孳息,因被司法冻结的股份系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名下财产,故被实施诉讼保全。
目前,经公司向广州亿合进行核实,未收到广州亿合与诉讼请求相佐的诉求。
(2)本次司法冻结事项中,公司不是《合作协议》等协议签订的主体,亦不是诉讼对象。司法冻结涉及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请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郑良才核实并补充披露:(1)实际控制人目前的资信状况;(2)针对本次股份司法冻结事项后续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经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郑良才核实,(1)实际控制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无异常情况,股权未有任何质押,未有信贷、担保事项,直接持有公司5.75%股份,持有成形控股75%股权。
(2)针对本次股份司法冻结事项,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被告成形控股、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和徐俭芬已聘请律师,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广州亿合诉讼请求为解除协议,协议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小。截止公告日,本次被冻结股份29,491,960股,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31.08%,占公司总股本18.81%,占比较小,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除上述情况外,实际控制人郑良才未来12个月内不会筹划涉及控制权转让事宜。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股份司法冻结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影响,是否可能对稳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从签订《合作协议》以来,广州亿合未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2019年上半年公司围绕核心业务,专注于研发和市场开拓,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均正常有序。本次股份司法冻结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无直接影响,更不会对稳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回复:经核实,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间不存在资金和业务往来,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9-016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118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监管工作函》全文公告如下: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8 月20 日晚间,你公司提交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司法冻结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根据公告,公司于2014 年11 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6 年9 月(首发限售期内)即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经审阅相关公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根据公告,2016 年9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合计拟转让约45.11%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亿合。此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三份补充协议。2016 年和2017 年期间,广州亿合共支付股份转让部分定金2.2 亿元,但后续未实施股权的实际转让及交割。请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1.上述《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参与人员及主要条款约定;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上市未满2 年即筹划控制权转让的原因和合理性;
3.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相关主体IPO时作出的承诺及相关限售安排,说明前述筹划控制权转让是否违反相关公开承诺。
二、根据公告,上述控制权转让的《合作协议》及三次补充协议2016 年和2017 年签订。本次股份司法冻结系广州亿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等协议,返还支付的定金性质款项及孳息而实施的诉讼保全。请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1.前期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2.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前期是否知晓控制权转让事项,相关各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情况;
3.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说明相关控制权转让事项是否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
三、根据公司公告,公司系于2014 年11 月上市,上述控制权转让协议于2016年9月签订时,公司尚处于持续督导期内。请公司保荐机构:
1.针对上述问题一和问题二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说明前期是否知晓相关控制权转让事项;
3.结合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是否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是否勤勉尽责。
四、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当密切关注股份冻结及诉讼等有关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针对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制定说明后续整改措施。
五、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前述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自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加强合规意识,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若发现你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本所将按规定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认真落实本函要求,与2019年8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正在组织各方积极开展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函的具体要求,按时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