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相继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325号民事判决书:(1)刘韬先生因与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以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案件诉讼;(2)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公司”)因与本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行公司”)、夏建统等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以本公司、连行公司、夏建统等为被告,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案件诉讼。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二、 诉讼案件进展
(一)针对刘韬先生与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韬借款本金102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10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2、被告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韬律师费35万元;
3、驳回原告刘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针对益安公司与本公司、连行公司、夏建统等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益安公司支付票据款1615万元、利息损失(以16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费用1040元。
2、被告连行公司、被告夏建统等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益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后续若发现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 2018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针对刘韬先生与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 2018 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12,672,800元;针对益安公司与本公司、连行公司、夏建统等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公司 2018 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17,745,635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两项案件的进展,并以最终的裁决结果确认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远程 公告编号:2019-06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