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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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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4版)

2019-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1.11.4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就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3.2.11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做好相关停复牌工作。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4.3.1和14.3.12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对于应收返利,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并检查了公司与汽车生产厂家签署的商务政策、抽取样本重新计算了公司计提的返利、检查了厂家系统数据、抽查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返利在期后的结算情况等。因公司无法提供报告期内冲销返利的计算过程和相关依据,我们也无法执行令人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报告期返利冲销合理性、充分性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于2019年4月29日就本期冲减返利的合理性、充分性及相应的会计核算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表了保留意见。

问题21.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其他”项目本期发生额22.54亿元,而上年同期仅为5.99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其他”项目的现金支付情况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发生金额;(2)结合上述现金的具体用途说明本期发生额较上期明显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上述“其他”项目的现金支付情况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发生金额。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其他”项目明细及说明(金额单位:元)

(2)结合上述现金的具体用途说明本期发生额较上期明显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于2018年公司资金紧张,销售下降,公司收到的与销售相关的临时性押金大幅减少,同时仍需要支付大量以往形成的与销售相关的临时性押金,上述事项导致净现金支出较上期明显增加。

与销售相关的临时性押金明细以及对“支付对购买商品与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额的影响

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对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其他”项目的现金支付情况明细以及本期发生额较上期明显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与我们审计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从庞大集团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了比较,我们没有发现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与我们在审计中取得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

问题22.年报显示,公司长期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3.52亿元,较期初2.14亿元增长64.49%,其中全额为融资租赁款。同时,公司说明上述余额中包含已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质押获取长期借款的融资租赁应收款为9.62亿元,大幅高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收款3.52亿元的期末账面价值。请公司:(1)结合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及开展情况,说明在公司本年度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长期应收款显著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核实年报中融资租赁应收款数据的准确性,并说明前后信息披露数据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回复:

(1)结合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及开展情况,说明在公司本年度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长期应收款显著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分为“直租”和“回租”两种。

“直租”是指租赁公司根据客户要求采购车辆后出租给客户,租赁期间客户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车辆所有权归客户所有的业务模式。

“回租”是指客户以融资为目的,将自有车辆出售(无需开具发票)给租赁公司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期间按期支付租金的业务模式。

上述两种业务模式下形成的“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款)”,租赁公司一般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一笔借款,即保理业务。对于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公司将其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无论直租,还是回租,客户都需要预先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为30%)的首期租金,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一般为租金的3%-5%)和留购款(一般为1-1000元不等)。剩余租金按照合同规定,按期(一般按月)支付。

公司年报中长期应收款披露余额为融资租赁业务扣除一年内到期业务的部分金额,2017年融资租赁业务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金额为16.89亿,2018年融资租赁业务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金额为8.14亿,考虑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在期末是一个重分类科目,可以将其还原再对融资租赁业务做整体对比,近两年数据如下表(金额单位:亿元):

综上,2017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额为19.03亿,2018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额为11.66亿,由于2018年受整体业务影响,融资租赁业务减少导致总额较2017年下降7.37亿。

(2)核实年报中融资租赁应收款数据的准确性,并说明前后信息披露数据不一致的原因。

2018年度报告期末融资租赁业务总额为11.66亿,其中在长期应收款中列示的余额为3.52亿元,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列示的余额为8.14亿元。已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质押获取长期借款的融资租赁应收款为9.62亿元,公司2018年度报告数据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会计师意见:

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基于我们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相比未见重大不一致情形。

问题23.年报显示,公司应付票据期末余额49.08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应付票据的前5名供应商名称、关联关系、交易背景、支付安排;(2)核实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付票据支付事项。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上述应付票据的前5名供应商名称、关联关系、交易背景、支付安排。

公司期末应付票据前5名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核实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付票据支付事项。

经核实,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事项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于应付票据问题的回复,对庞大集团期末应付票据前5名供应商具体情况进行了核对,我们没有发现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与我们在审计中取得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但由于庞大集团对各分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存在重大内控缺陷,庞大集团将各分子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贴现,但没有完整的已贴现票据备查簿,我们无法就贴现票据的合理性、完整性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我们已于2019年4月29日就该内控缺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表了保留意见。

问题24.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营业外收入为61,335,145元,其中无法支付的款项28,559,526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无法支付款项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发生金额等;(2)说明上述款项无法支付的具体原因及是否存在相关还款安排。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上述无法支付款项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发生金额等。

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2)说明上述款项无法支付的具体原因及是否存在相关还款安排。

上述业务发生时间较长,公司将大部分由于购车者违约而无需退还的存续时间较长的定金、贷款保证金、保险保证金转入营业外收入,不再退还相关押金保证金等款项;公司无相关还款安排。

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我们复核了公司无法支付的散户定金保证金款项、无法支付的整车及配件款项和无法退还的小额款项的时间、背景和金额,认为公司补充披露的无法支付款项的明细和具体原因,与我们在审计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获取的信息相比未见重大不一致情形。

问题25.年报显示,公司营业外支出中“其他”项目本期发生额5742.23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营业外支出中“其他”项目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发生金额等。

公司回复:

营业外支出中“其他”项目的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关于营业外支出中“其他”项目的明细,我们复核了提前上照车损失、消贷业务欠款收车变现损失和小额零星损失等款项的时间、背景和金额等,我们认为公司补充披露的营业外支出中“其他”项目的明细,与我们在审计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获取的信息相比未见重大不一致情形。

五、关于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

问题26.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笔临时公告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达18.92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列表中各笔关联交易的发生时间、市场价格、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存在差异的原因;(2)核实是否已就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列表中各笔关联交易的发生时间、市场价格、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列表中关联交易均发生在2018年度,主要涉及斯巴鲁汽车采购、石墨烯产品采购及整车改装等相关业务。斯巴鲁汽车采购上游厂家为单一供应商,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差异现象;石墨烯产品采购,与市场交易价格不存在差异;整车改装业务为多年合作伙伴,交易价格不存在有损双方利益情况即为市场交易价格,因此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差异情况。

(2)核实是否已就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分别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同时发布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的临时公告(参见2018年4月28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联交易公告)。

报告期内,根据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已在定期报告指定模块中进行披露(参见2019年4月30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8年年度报告》)。

会计师意见:

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基于我们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审计执行的审计工作,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证据进行了比较,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27.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期末账面余额2.22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应收款项发生原因、发生时间、账龄、发生金额及坏账准备;(2)补充披露上述款项的还款安排;(3)说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应收款项发生原因、发生时间、账龄、发生金额及坏账准备;(2)补充披露上述款项的还款安排。

应收关联方按关联方名称、款项性质及还款安排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3)说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其他应收款-应收关联方往来款2.22亿元,其中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42.12万元,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往来5,506.25万元,非经营性往来16,634.43万元。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42.12万元已全部收回。

会计师意见:

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基于我们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审计执行的审计工作,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证据进行了比较,同时,我们查阅了其他应收款中,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占用资金42.12万元期后回款记录及相应的银行回单,目前已收回。

问题28.年报显示,公司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应收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1.53亿元,款项性质为单位借款,账龄1-2年,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存在与同一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1.91亿元,且公司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称,截至2017年末此应收款项账龄为六个月,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收回。请公司:(1)结合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业务情况,补充披露该笔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2)结合该公司近三年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偿债能力、期后回款和历史账款回售等情况,说明本期欠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本年度该笔其他应收款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4)说明本年度其他应收款1.53亿与2017年度报告中1.91亿元其他应收款为是否为同一笔款项,以及《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还款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公司回复:

(1) 结合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业务情况,补充披露该笔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

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庞大置业”)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沈阳庞大置业原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其项目经营开发需要,自其成立之初就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形成应收款。

2017年5月,公司于2017年5月与沈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融创”)签订的《关于沈阳房地产开发项目之一揽子合作协议》(“协议”),公司将沈阳庞大置业70%的股权转让给沈阳融创,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上述股权转让于2017年6月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协议约定,截至处置日,公司对沈阳庞大置业享有债权6.08亿元,其中4.49亿元由沈阳融创代沈阳庞大置业偿还给公司,该笔款项已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全部收回,剩余债权金额1.59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收回0.06亿元,剩余欠款1.53亿元。

(2)结合该公司近三年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偿债能力、期后回款和历史账款回售等情况,说明本期欠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金额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来源于沈阳庞大置业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沈阳庞大置业信用情况良好。沈阳庞大置业2016年、2017年、2018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8.53%、90.91%、89.70%,资产负债率过高原因是因为递延收益-土地补偿款金额较大,扣除递延收益,2016年、2017年、2018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17%、70.15%、70.63%。2017年5月公司处置沈阳庞大置业70%股权起至2018年12月31日,沈阳庞大置业共偿还公司借款4.55亿元。2019年1-5月公司沈阳庞大置业偿还公司借款115万元。

沈阳庞大置业处于开发中的房地产项目有沈阳庞大置业(上城)和沈阳庞大置业(融创城四期)。沈阳庞大置业(上城)项目可售面积139,539.56平米,2018年底已销售74,731.64平米,合同金额40,669.65万元(含税),不含税收入36,785.83万元,实现净利润2,193.98万元。沈阳庞大置业(融创城四期)可售面积213,867.44平米,2018年11月开始预售,截至到2018年底已售面积7,964.23平米,合同价款9,097.99万元,实际回款6,073.37万元,该项目到2021年底整体开发完成,预计实现净利润27,043万元。沈阳庞大置业具备偿债能力,且一直在陆续归还借款,因此未计提坏账准备。

(3)说明本年度该笔其他应收款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变动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根据上述股东变更情况,沈阳庞大置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庞庆华的附属企业,而是公司的联营公司,2018年应收沈阳庞大置业借款是由于2017年公司向第三方沈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处置之提供给沈阳庞大置业的日常经营资金以及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至2018年末沈阳庞大置业陆续清偿后的剩余欠款金额。因此,公司向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拆借款,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说明本年度其他应收款1.53亿与2017年度报告中1.91亿元其他应收款为是否为同一笔款项,以及《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还款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本年末其他应收款1.53亿与2017年度报告中1.91亿元其他应收款不是同一笔款项,2017年度报告中1.91亿元其他应收款主要是由于公司在2017年向沈阳融创置业转让沈阳庞大置业70%股权,于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公司给予沈阳庞大置业的内部资金拆借款以及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至2017年沈阳庞大置业陆续清偿后的剩余欠款金额。该笔款项已于2018年5月31日前收回,详见《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还款情况。本年末其他应收款1.53亿元主要是在公司将沈阳庞大置业70%股权转让至沈阳融创之后,沈阳庞大置业作为公司持股30%的联营公司,根据公司与沈阳融创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沈阳庞大置业的各个股东(即公司和沈阳融创)应为沈阳庞大置业在运营项目中所需资金按照持股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据此,基于沈阳庞大置业于2017年末至2018年逐步开展沈阳项目运营所需资金额,公司按30%持股比例于2018年12月31日应给予沈阳庞大置业资金1.53亿元,因此,本年末其他应收款1.53亿元主要是公司应收沈阳庞大置业的债权。

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并与我们在执行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管理层解释及取得的相关协议、近年来沈阳庞大置业陆续归还借款的回单等审计证据进行了核对,同时,我们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我们没有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六、其他

问题29.年报显示,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存在期末余额为3亿元的委托贷款及3.9亿元的理财产品。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项目的具体内容;(2)说明贷款提供对象的名称、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3)补充披露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受托人、关联关系、资金流向、最终投向,及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上述项目的具体内容。

公司期末余额3亿元的委托贷款为本公司2017年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滦县支行向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年利率9.6%,于2018年10月15日到期,到期后由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滦县支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收回本金,经双方友好协商,展期1年,于2019年10月15日到期。

公司期末余额3.9亿元的理财产品主要有:

①公司2016年购买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光大信托-开源证券睿盈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单位,认购数量为255,000,000份,该信托计划总期限不超过3年,于2018年12月到期,2019年2月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进行延期,到期日变更为2019年11月11日,期末余额为2.86亿元。

②公司2018年2月购买北京银行新源支行保本理财1亿元,用于质押取得该行银行承兑汇票,于2019年2月已到期收回,期末余额为1.04亿元。

(2)说明贷款提供对象的名称、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贷款提供对象为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合营企业,不是控股股东庞庆华的附属企业,上述贷款事项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补充披露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受托人、关联关系、资金流向、最终投向,及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有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如国债、地方债、公司债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定额存单等。受托人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资金流向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投向“开源证券睿盈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北京银行新源支行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银行间债券等,受托人为北京银行新源支行,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资金流向北京银行新源支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会计师意见:

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其它流动资产问题的回复,基于我们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执行了询问、函证、检查合同、还款计划及银行回单等程序,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委托贷款及理财情况的回复与我们在执行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到的审计证据及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未见重大不一致情形。

问题30.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由期初的201.72亿元大幅下降至期末的67.94亿元,其中银行存款由期初的65.49亿元下降至期末的13.82亿元,但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却由上期的1.48亿元增加至本期的3.77亿元。请公司:(1)分月度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存款余额及利息收入;(2)说明公司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分月度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存款余额及利息收入。

公司银行存款利息不按月度进行结算,故按季披露报告期内银行存款余额及利息收入(金额单位:亿元)。

(2)说明公司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变动方向不一致原因主要为:

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本年收回原子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庞大置业”)的资金占用利息。2017年处置的沈阳庞大置业2015年、2016年、2017年上半年期间占用公司内行资金,直到2017年中期公司将沈阳庞大置业处置但款项未收回。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层考虑到沈阳庞大置业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判断公司内行自行计算的利息存在无法收回的较高风险,出于谨慎性原则未确认利息收入。但在2018年公司经协商收回了沈阳庞大置业占用资金利息2.06亿元,故将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在本期确认。上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余额无明显变动关系。

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货币资金及利息收入变动关系问题的回复,对庞大集团利息收入及银行存款金额进行了复核,同时对公司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与我们在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管理层解释和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了比较,未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问题31.年报显示,公司递延收益中会员费收入和延长保修期初余额8087.13万元,期末余额2.59亿元,本期增加4.10亿元,本期减少2.32亿元。结合前期信息披露,2017年度该递延收益项目期末余额7075.84万元,期内增加3318.94万元,减少4364.25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会员费收入和延长保修的具体内容;(2)说明本期该项目余额、增加与减少额均较上年显著增加的具体原因;(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说明上述递延收益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规性;(4)说明2017年年报期末余额与2018年年报期初余额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会员费收入和延长保修的具体内容。

会员卡业务:公司设立会员卡制度以维系客户关系,客户花费一定的金额办理会员卡,可以在入会后一段时间内享受公司精品、配件或者维修工时费的折扣优惠。公司收到会员卡费后作为递延收益核算。

延长保修业务:公司推出延长保修服务,客户花费一定的金额购买延保服务,在原厂质保期满后,可以享受公司提供延长年限及里程的保修服务。公司收到延保费后作为递延收益核算。

(2)说明本期该项目余额、增加与减少额均较上年显著增加的具体原因。

本期该项目余额、增加与减少额均较上年显著增加主要为以下原因:

①公司增值业务客户可以按照协议享受会员业务、延保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保养服务、自主保险理赔服务、机油服务),因此,2018年,公司将各增值业务按“会员费收入和延长保修”合并列示,该项目包括会员业务、延保服务、自主保险收入、终身机油服务和基础保养服务五项业务。2017年,公司将上述增值业务分开列示,该项目仅包括会员业务和延保服务。

②公司将尚未确认收入的增值业务收费中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递延收益项目“会员费收入和延长保修”中列示的期初、期末余额均为扣除一年内到期部分后的余额,本期减少金额为当期客户进店消费金额,本期增加金额为当期收到的增值业务金额加上期初、期末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递延收益影响后的金额。

按合并口径列示并还原一年内到期影响后,会员费收入和延长保修项目两年变动情况对比如下(金额单位:亿元):

变动说明:

与上年相比,本年该项业务增加额减少0.56亿,主要为本年业绩下滑影响;本年该项业务减少额增加0.58亿,主要为按照公司增值业务的有效期,以前年度销售的业务在本年实现客户进店消费增加导致。受上述因素影响,期末余额较上年减少0.44亿。

(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说明上述递延收益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规性。

向客户(会员客户或延保客户,以下统称“客户”)收取会员费或延长保修的款项,实质上是用于弥补以后期间,客户购买商品或接受维修劳务时发生的成本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公司在收取客户上述款项时,其未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不能确定,无法满足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将收取的款项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待将来客户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将递延的款项,确认为对应项目的收入。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在未来某一时间,无论该客户是在公司购买商品,还是接受车辆维修劳务,都会享受一定折扣或其他优惠。对于客户来说,交纳的上述款项,完全是为了将来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对支出的一种补偿。对于公司来说,收到的上述款项,完全是为了将来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支出的补偿。因此,在客户确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这一时点,将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款项确认为相应项目的收入,符合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同时也符合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4)说明2017年年报期末余额与2018年年报期初余额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递延收益变动如下表(金额单位:亿元):

公司增值业务客户可以按照协议享受会员业务、延保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保养服务、自主保险理赔服务、机油服务),2018年,公司将各增值业务以“会员费收入和延长保修”合并列示。2017年,公司将上述增值业务分开列示。按合并口径披露,2017年年报期末余额为0.81亿元与2018年年报期初余额一致。

会计师意见:

我们阅读了庞大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基于我们对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将上述2017年年报期末余额与2018年年报期初余额不一致的原因与我们在执行庞大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相比较,未见重大不一致情形。

问题32.年报显示,公司总股本2018年度期初总数6,674,663,402股,本期减少限售股136,185,000股,期末总数6,538,478,402股,股本减少原因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但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公司临时公告未见相关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请公司:(1)核实公司2018年度总股本变动数据的准确性;(2)补充披露相关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当前实施阶段及进展情况。

公司回复:

(1)核实公司2018年度总股本变动数据的准确性。

根据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全体2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并将于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的共计5,836.50万股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包括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并将于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以及因个人原因辞职的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10万股(其中属于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内的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予以回购注销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为90万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因此,将公司总股本由6,674,663,402元减少至6,615,098,402元。

根据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三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经征求激励对象的意见,决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第三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人共计7,662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故将公司总股本减少至6,538,478,402元。

目前,股权激励回购注销事项尚未完成,相关事项正在办理中,因此工商登记尚未变更,股本未发生变动。

(2)补充披露相关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当前实施阶段及进展情况。

股权激励回购事项,已在中登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目前在积极办理中。

问题33.年报显示,公司账面价值为2.89亿投资性房地产、37.52亿的固定资产、2.95亿的土地使用权未办妥产权证书。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资产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情况、使用年限,以及相关权属证书至今未办妥的原因,并说明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回复: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2.89亿元:

公司2.89亿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为一汽大众公司提供培训场地及服务的不动产;由于相关验收手续尚未通过,暂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目前正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固定资产37.52亿元:

公司37.52亿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主要为用于4S店、综合展厅、车间及附属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相关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在10—40年之间,均正在使用中;未能办妥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为:①相关土地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待土地证办理完成时方可办理;②相关消防及其他验收手续尚未完成,公司正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待完善后方可办理;上述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土地使用权2.95亿元:

公司2.95亿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主要用途是为公司建造汽车综合市场、汽车4S店的相关商业用地,使用年限均为40年;由于土地出让手续尚未完成,暂无法取得相关产权证书;上述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