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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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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凯欣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

2019-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9-096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凯欣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东莞凯欣的议案》,同意注销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凯欣”),并授权管理层办理东莞凯欣清算、注销事宜。详见公司2019年3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东莞凯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根据决议,公司开展了对东莞凯欣的清算、注销等相关工作,截至2019年8月20日,东莞凯欣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东莞凯欣注销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9-095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受理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江西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江西高院依法做出了将该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江西高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九江天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获受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提出了分案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了将该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的裁定。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73民初658号】,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7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73民初216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目前,有关方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具体见本公告内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2017年6月30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10月30日、2019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针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司、九江天赐以及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均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各方的上诉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九江天赐的上诉情况

上诉人:公司及九江天赐

被上诉人: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吴丹金、彭琼、安徽纽曼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上诉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上诉人“卡波”生产配方在内),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销毁生产“卡波”产品的专用设备;

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针对安徽纽曼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的金额部分,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在《南方日报》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保证不再侵害上诉人技术秘密;

4、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关于华慢的上诉情况

上诉人:华慢

被上诉人:公司及九江天赐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涉及上诉人的判决内容;

2、判决上诉人未侵犯两被上诉人的技术秘密,不对赔偿数额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一审、二审涉及上诉人的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三)关于刘宏的上诉情况

上诉人:刘宏

被上诉人:公司及九江天赐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涉及上诉人的判决;

2、判决上诉人不构成侵犯两被上诉人技术秘密;

3、判决上诉人不对赔偿数额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一审及二审涉及上诉人的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四)关于安徽纽曼的上诉情况

上诉人:安徽纽曼

被上诉人:公司及九江天赐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涉及上诉人的判决;

2、判定上诉人不构成侵犯两被上诉人技术秘密;

3、判定上诉人不承担赔偿损失3,000万元和合理开支40万元,合计3,040万元;

4、本案原审及二审涉及上诉人的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涉及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分案审理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有关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后续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