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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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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 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19-060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61号)核准,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8,4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59,008,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6,332,211.3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2,675,788.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80357201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上述六家银行统称为“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江苏星源(以下合称 “甲方”)、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丙方”)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超级涂覆工厂”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星源。后续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星源进行增资,前述增资款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至江苏星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级涂覆工厂”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伟、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传真或扫描件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必须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且相关人员签字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或“划款指令”,乙方应当核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或“划款指令”无误后,方能执行甲方支取资金的指令。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收取。

7、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