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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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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公告

2019-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莲花 公告编号:2019一049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投资”)因向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资产”)借款,于2017年6月28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3%)质押给国厚资产,于2018年2月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0,122,4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3%)质押给国厚资产(向国厚资产借款的补充质押)。详见公司2017年6月30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展期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2018年2月8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睿康投资于2018年6月27日将其拥有的对公司178,135,498.00元应收账款质押给国厚资产,作为上述向国厚资产借款的补充质押。详见公司2018年6月2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截至本公告日,睿康投资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5,122,4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其中,睿康投资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125,122,472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8%;睿康投资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25,122,472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8%,详见公司2019年7月1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

睿康投资与国厚资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2018)皖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睿康投资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国厚资产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国厚资产对睿康投资持有本公司的125,122,472股股份、睿康投资持有本公司的178,135,498元的应收账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对睿康投资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建统不服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公司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睿康投资与国厚资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股份质押的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若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目前睿康投资正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股份质押及冻结事宜,争取解除对本公司股份的质押和冻结。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未及时收到《民事判决书》,误认为公司不属于睿康投资与国厚资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致使公司未及时发布股权质押后续进展公告,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不便,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莲花 公告编号:2019一050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62.4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韩维斌等384人诉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19年1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81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详见公司2019年7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韩维斌等384人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19年7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2019年8月2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豫16民终333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韩维斌等384人

诉讼代表人:韩维斌,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崔营西街。

诉讼代表人:凡立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治安北路。

诉讼代表人:程卫东,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北新村。

被上诉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郭剑,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

二、本次上诉的理由

本案原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査认为,韩维斌、凡立新、程卫东以包括本人在内的384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确系上述384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上述384人同意推选他们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无上述384人完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信息资料。韩维斌等人提起的诉讼,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裁定驳回原告韩维斌等384人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因此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上诉的请求

1、请求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2019)豫1681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指令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再次对本案进行审理。

四、本次上诉的裁定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