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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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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 年8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 2019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PHUA LEE MING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含3位独立董事),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223号)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1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19,100,000.00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53,324,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5,775,3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19-01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223号)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1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19,100,000.00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53,324,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5,775,3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关建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