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远程
股票代码:002692
信息披露义务人:俞国平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西后街***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西后街***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2019年8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信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66,000,000股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由114,628,800股减少至48,628,800股,持股比例由 15.96%减少至6.7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减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远程114,628,800股,占ST远程总股本的15.9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远程48,628,800股,占ST远程总股本的6.77%。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执 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划转。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质权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2018年)苏执36号),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俞国平先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俞国平先生名下所持有的公司66,000,000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于2019年7月10日10时至2019年7月11日10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19年7月11日,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参与公开竞拍,成功竞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ST远程66,000,000股股份。
2019年8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8年)苏执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ST远程66,000,000股股票所有权归买受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买受人可持《执行裁定书》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本次通过公开司法拍卖所涉上市公司66,000,000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48,628,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6.77%,均处于质押状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ST远程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相关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俞国平
签署日期:2019年8月 22 日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俞国平
2019年8月22日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远程
股票代码:002692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8号
通讯地址: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8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 8月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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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苏新投资
(二)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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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苏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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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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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未有在上市公司任职。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联信资产是苏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苏新投资与联信资产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所从事行业的未来发展,认可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将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俞国平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1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持有ST远程无限售流通股份1,42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ST远程无限售流通股份67,42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9%。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18-119),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俞国平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2019年6月2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公告》(2019-05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俞国平先生等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下发《拍卖通知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俞国平先生名下所持有的公司66,000,000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将于2019年7月10日10时至2019年7月11日10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
2019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66,000,000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1.518亿元竞得上述66,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
2019年7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缴纳了全部拍卖成交款。
2019年8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下达的(2018)苏执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ST远程’(股票代码:002692)6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归买受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ST远程’(股票代码:002692)6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ST远程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425,4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法院《执行裁定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相关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朱文波
签署日期:2019年 8月22 日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文波
2019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远程 公告编号:2019-065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15:00至2019年8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712,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089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665,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082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数4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6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李志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9,668,1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
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弃权0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10%;
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790%;
弃权0股。
(二)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9,668,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
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弃权0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10%;
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790%;
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月 22 日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远程 公告编号:2019-066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被执行裁定
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分别收到公司大股东俞国平先生及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新产业”)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 年 07 月 11 日,苏新产业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俞国平先生持有的公司 6600 万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详情见公司分别于2019 年 6 月 20 日、2019 年 7 月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公告》(2019-053)、《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2019-057)。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苏执36号之三,苏新产业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额缴纳了上述股票的拍卖款,俞国平先生持有的6600万股公司股份将被过户至苏新产业名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俞国平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后俞国平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48,6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仍是持股 5%以上的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俞国平先生、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苏执36号之三。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2日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程股份”)委托,指派吴燕律师、张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19年8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9-062)。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信息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提案编码;(四)登记方法;(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六)其他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查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19年8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李志强主持。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2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18 年8月19日(星期一)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9665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826%,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5%。其中,中小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5%。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9712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891%。
3、出度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没有新增议案。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668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10%;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668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10%;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吴燕
经办律师:吴燕
张姣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