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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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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8月23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A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C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安盛”)成立于2007年8月,股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XA Investment Managers S.A. 及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1亿元,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和10%。公司主要从事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浦银安盛旗下共管理46只基金,即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聚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浦银安盛盛通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融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普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我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本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公司决定的聘任日期。

2、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报告期内未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交易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平交易执行体系,保证公平对待旗下的每一个投资组合。

在具体执行中,在投资决策流程上,构建统一的研究平台,为所有投资组合公平的提供研究支持。同时,在投资决策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授权制度,保证公募基金及专户业务的独立投资决策机制;在交易执行环节上,详细规定了面对多个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的流程和规定,以保证投资执行交易过程的公平性;从事后监控角度上,一方面是定期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同时间窗口(同日,3日,5日)发生的不同组合对同一股票的同向交易及反向交易进行价差分析,并进行统计显著性的检验,以确定交易价差对相关基金的业绩差异的贡献度;同时对旗下投资组合及其各投资类别的收益率差异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公司对公平交易制度的遵守和相关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报告。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报告期内未发生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18年底开始我们就对19年春节前的资金面较为乐观,因此大幅加仓了信用债仓位,进入19年的第一个月,受到资金面宽松的影响,收益率曲线整体下行,基金净值大幅上涨;春节后,随着金融数据和微观数据的改善,我们对于长端利率的走势开始谨慎,逐步降低了组合久期和仓位,在此期间,中美贸易战的缓和以及经济数据的超预期都带动债券收益率持续上行,期间组合净值表现较为稳健;二季度开始,经济数据依然强劲,但长端利率已经上行至较高水平,我们在4月开始逐步增加组合久期和仓位,4月底月中美贸易战的再度升级以及市场开始对此前过度乐观的经济数据有所修正,收益率曲线陡峭化下行,在此期间基金净值表现较好;6月开始,受到包商事件的影响,一方面低资质债券资产调整较多,另一方面,央行对银行间资金面呵护有加,使得高评级资产表现相对更好,期间组合收益表现相对突出。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浦银安盛幸福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为1.069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50%;截至本报告期末浦银安盛幸福聚利C基金份额净值为1.067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2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4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从基本面来看,上半年的金融数据增速较为稳健,尤其是地方政府债的发行保证了社融增速维持在高位,与以往货币政策刺激不同的是,本次通过政府债务的发行来支持能够更好控制投资节奏和投资方向,可以更加有效的平滑经济增速的波动,因此我们预计下半年的经济增速在基建的带动下,会维持当前水平或者小幅下滑,通胀目前来看应该是已经达到年内高点,后续难以大幅上行,对债券市场来说,影响偏中性。货币政策来看,经济平稳运行背景下,资金面的冲击因素较少,央行维护流动性稳定的态度目前看较为坚决,虽然外围市场降息预期较高,但并未真正进入降息通道内,预计下半年资金面会维持在当前中枢水平附近波动,对债券市场影响偏正面。

下半年债市大概率仍然维持区间震荡的走势,中美贸易谈判、美联储议息会、以及月度数据的波动可能会对收益率形成短期冲击,但不足以改变趋势,因此策略上债券市场下半年仍以票息策略为主,在利率充分调整是可做波段操作。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为确保基金估值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公平、合理,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设立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委员会(以下简称“估值委员会”),制定了估值政策和估值程序。估值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运营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产品估值部和注册登记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备良好的专业经验、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估值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确保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等。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基金经理未参与或决定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管理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债信息产品服务三方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券估值数据服务协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第三条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次,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浦银安盛幸福聚利A级基金实际分配收益414,763.67元;浦银安盛幸福聚利C级基金实际分配收益4,687.66元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1、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超过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未超过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收益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浦银安盛幸福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1.069元,基金份额总额35,577,266.56份;浦银安盛幸福聚利C基金份额净值1.067元,基金份额总额1,744,909.25份。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份额总额合计为37,322,175.81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郁蓓华______ ______郁蓓华______ ____钱琨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82号《关于准予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3,266,741,795.92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44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269,239,167.28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497,371.3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两种收费模式并存,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包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每个封闭期首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6.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6.4.7.1 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6.4.7.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6.4.7.3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6.4.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4.7.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 人民币元

6.4.7.4.2 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6.4.7.5 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注:此处其他列示的是基金存于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结算保证金的期末应收利息。6.4.7.6 其他资产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6.4.7.7 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6.4.7.8 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6.4.7.9 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申购含红利再投。

2.根据《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2019年度开放期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4日。

6.4.7.10 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6.4.7.11 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此处其他列示的是基金上交所与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以及基金申购款滞留利息。

6.4.7.12 股票投资收益

6.4.7.12.1 股票投资收益——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股票投资收益。

6.4.7.13 债券投资收益

6.4.7.13.1 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6.4.7.13.2 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7.13.3 债券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

6.4.7.13.4 债券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6.4.7.13.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6.4.7.14 贵金属投资收益

6.4.7.14.1 贵金属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6.4.7.14.2 贵金属投资收益——买卖贵金属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贵金属投资收益——买卖贵金属差价收入。

6.4.7.14.3 贵金属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6.4.7.14.4 贵金属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贵金属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6.4.7.15 衍生工具收益

6.4.7.15.1 衍生工具收益——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衍生工具收益——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6.4.7.15.2 衍生工具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衍生工具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6.4.7.16 股利收益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股利收益。

6.4.7.1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6.4.7.18 其他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其他收入。

6.4.7.19 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6.4.7.20 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注:此处其他费用列示的是上清所费用。

6.4.8 关联方关系

6.4.8.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8.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4.9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9.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9.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9.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9.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9.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9.2 关联方报酬

6.4.9.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70%/ 当年天数。

6.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0%/ 当年天数。

6.4.9.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6.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持有本基金。

6.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本基金。

6.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6.4.9.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10 期末(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银行间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6.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止本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9,500,000元,于2019年7月1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投资组合报告

6.5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6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6.6.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6.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6.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8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6.8.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8.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8.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9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10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11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1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6.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6.14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6.14.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6.14.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6.14.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6.1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15.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光大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以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019年5月31日,光大证券公告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浸鑫基金」)中一家优先级合伙人之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前述公告中提及的《差额补足函》相关纠纷,对光大资本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34.89亿元。目前,本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对光大资本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2018年7月4日,国泰君安证券公告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公司高管王仕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07-04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光大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投资决策符合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6.15.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范围的情况。

6.15.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6.15.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15.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7.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7.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7.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8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9 重大事件揭示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9.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9.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9.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9.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9.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9.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的标准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严格;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具备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地为基金提供研究服务支持;

佣金费率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9.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0.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无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