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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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公告

2019-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9-050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经过认真核对,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下属公司共有125个自产、拥有全部权益或独家进口经销产品入选本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医保目录》”),本次公司入选《2019年版医保目录》产品均为再次入选,其中甲类59个,乙类66个;同时,此次公司有9个产品退出2019年版医保目录,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心产品入选情况

注:

1、复方黄黛片为2017年医保谈判目录产品,目前仍处协议期内。

2、除湿止痒软膏、妇阴康洗剂、延丹胶囊、劲通颗粒、银杏叶丸等,2017年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为“限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2019年版医保变更为“限参保人员门诊使用和定点药店购药时医保基金方予支付”。

3、复方银花解毒颗粒,2017年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为“限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2019年版医保变更为无特殊限制。

4、富马酸依美斯汀缓释胶囊,2017年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为“限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且限二线用药”,2019年版医保变更为“限二线用药”。

5、疤痕止痒软化乳膏,2017年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为“限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2019年版医保变更为“限工伤保险”。

二、部分产品退出《2019年版医保目录》情况

公司9个产品退出本次《2019年版医保目录》,均为普药产品,其中7个已停产,退出的产品2019年1-6月合计销售收入约821.10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公司产品,尤其是核心产品再次入选《2019年版医保目录》,长远来看将使更多患者受益,也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但短期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尚无法准确估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9-051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生物”)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2016)皖民初2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信业”)就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宽关于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天长亿帆制药有限公司)相关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亿帆生物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

2018年1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亿帆生物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初24号】,判决驳回安徽信业的诉讼请求。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上诉状》,安徽信业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24号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9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090元,由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8月2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递的(2019)最高法民申3782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安徽信业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宽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再审请求: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的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皖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3、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再审申请人安徽信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本案目前正处于再审阶段,尚未审理,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无影响。对此,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