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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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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9-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19-03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鑫证券”)为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南5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购交易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

(二)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标准以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及保险费人民币700,000元;

(四)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与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商,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坚瑞沃能”(证券代码为300116)205,720,508股股票及相应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续清偿;

(五)被告郭鸿宝对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鸿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六)驳回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0,783.33元(已预缴人民币3,830,783.3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835,783.33元,由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人民币35,783.33元,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郭鸿宝共同承担人民币3,8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按照约定,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 8月23日